金融法总论坛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路径 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渠道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5]
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6]
6.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7]
7.中国人民银行《境外商业类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8]
(二)主体条件
QFII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三)资格申请
境外机构申请QFII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1.申请表;
2.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3.投资计划书;
4.资金来源说明书;
5.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6.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8.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9.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述第6、7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3、4、5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四)额度
根据2023年9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RQFII不再设额度限制。
(五)托管与结算
1.托管
QFII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QFII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资产。每个QFII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2.资金账户
QFII应在托管人处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
已开立外汇账户的QFII,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附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具体如下:
(1)QFII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机构自身名义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称“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存放其在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资金。
(2)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QFII,应凭外汇登记凭证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称“专用存款账户”)。QFII可以根据需要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分为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和开展境内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QFII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应在QFII托管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应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处开立。
3.交易所市场证券账户
QFII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QFII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账户对应。
QFII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QFII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QFII+客户名称”。QFII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QFII+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QFII和托管人。
每个QFII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4.银行间市场债券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9]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QFII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但根据最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10]QFII可委托结算代理人[11]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投资备案,由结算代理人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表》。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QFII,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债券账户。QFII应当委托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六)投资范围
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QFII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12]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13]QFII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现券交易,目前在法规层面不能从事债券回购交易。[14]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外商业类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QFII尚可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
3.证券投资基金;
4.股指期货;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QFII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在以上投资范围之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QFII尚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QFII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其境内证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QFII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QFII人民币资产规模由托管人负责核算和监控,确保资产规模真实、准确。QFII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可按月调整。QFII应根据托管人核算的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情况,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根据现有外汇衍生品管理规定,QFII可叙作的外汇衍生品包括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以及期权。
二、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已被废止),正式开始RQFII在中国的试点工作。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0号)。
(一)法规
目前适用于RQFII的相对比较重要的法规有:
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0号)
2.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
6.中国人民银行《境外商业类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
(二)主体条件
RQFII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根据《关于实施的规定》第一条,申请RQFII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2.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RQFII机制于2013年从香港扩大至伦敦和新加坡,之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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