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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诈骗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外汇期货平台诈骗案例分享

2023-07-29 00:14:2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投资型诈骗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陈婵娟: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前言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截至2023年3月末投资者统计,我国自然人投资者首次突破2亿人大关。而在互联网时代下,投资者为了实现个人或家庭资产收益最大化,网络投资正是当下炙手可热的经济活动,具体包括外汇投资、期货投资、股票商品期权投资、原油贵金属投资等多项投资活动。与众多投资者相对应的,网络投资交易平台应运而生。网络投资活动本身无法避免存在风险,但是除了投资活动本身的风险之外,选择网络投资平台作为服务商更是存在风险。部分网络投资平台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实施的诸如反向喊单、虚假宣传行为或涉嫌诈骗犯罪,接下来笔者将分析网络投资交易平台涉嫌诈骗犯罪如何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

网络投资平台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行为模式大致存在以下情形,行为人成立公司并购买交易平台软件,公司或虚构办公地点,或设立虚假未对接真实交易所报单的网络投资平台,或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或业务员虚构身份发展客户,或结合市场行情通过指导客户反向投资、频繁操作等方式使客户产生亏损,或通过修改数据操控后台造成客户亏损,或从客户交易手续费和亏损中取得盈利,或以系统故障、客户违规操作、交易延迟等理由限制客户出金,或以个人账户而非对公账户吸收客户资金,以上行为均可能导致投资者亏损,但对于网络投资平台而言,是否只要存在上述行为,投资平台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呢?下面将针对上述情形列举案例,结合法院判决以及笔者的办案经验来进行分析。

正文

一、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设立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包含两种情况,其一,设立网络投资平台自主做庄开盘,平台所有交易未与真实投资市场对接,而是直接跟平台对赌。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因投资市场存在二八法则,大部分的交易者因为交易频繁、缺乏风险意识等原因易在投资中亏损,平台把握这一规律自主坐庄以赚取投资亏损资金;其二,行为人冒用国内外知名投资公司名称,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开设“李鬼式”网络投资平台,以相似的标识和产品介绍以假乱真,这一现象在投资市场尤为突出。但存在上述两种设立虚假网络投资平台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一:行为人与他人共同投资注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网络购买MT4交易平台软件,由他人帮助制作网站和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等服务,冒充国际知名金融企业设立冒名金融平台,该交易平台是以国际走势数据为蓝本的封闭的虚拟交易平台,系统内所发生交易为内部交易,交易的资金不流入期货市场。业务员虚构第三方投资者或者第一方投资顾问身份,以加微信、QQ好友等方式发展客户并与客户保持联系,通过情感培养和引诱、虚构赚钱等方式骗取客户信任,向对方推荐黄金、原油投资,并虚构有专业指导老师等事实,诱骗他人到该金融平台开户投资,待客户入金操作时,由业务人员指导客户操作,业务人员相互分工、协作配合,通过向客户发送预测市场行情的指导意见、指导客户重仓操作、加仓及频繁操作等方式,使客户产生亏损,并在客户亏损后由业务人员等对客户进行安抚,诱骗客户加金、加仓操作,从而使公司从客户亏损中取得盈利,所得款项由公司与平台帮助设立人按比例分成,公司内部再由股东、市场部经理、业务人员按比例分成。(刘某、赵某远、程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10刑终458号】)

法院认为,行为人设立的交易平台虽然是一个独立于正规期货市场之外的虚假的交易平台,并使用各种欺诈手段诱使被害人进入其交易平台开户、交易,但其并不控制被害人的账户,且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等人在被害人的投资过程中有进行反向指导,故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正如法院裁判理由所述,行为人设立的交易平台是否为独立于正规期货市场之外的虚假的交易平台,无法作为认定依据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在这个案件中,其一,从公司的注册情况来看,行为人以其真实身份投资并注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系依法成立,公司登记信息均为真实信息;其二,从平台本身来看,平台本身虽然冒用知名公司名称,但该平台仍然存在,平台仍以真实国际走势数据为蓝本,产生的数据具有不可预测性,行为人无法通过操控数据控制单次投资盈亏;其三,从对投资资金控制来看,暂无证据证明投资者在该平台投资的资金不是转入该交易平台的对公账户,而是直接转入行为人私人账户,行为人无法直接操控投资者的账户并转移占有其投资资金,也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限制出金的行为,所以投资者对于其在投资平台所开账户资金拥有唯一的直接控制权。

其四,从公司的盈利模式来看,该公司员工通过向客户发送预测市场行情的指导意见、指导客户重仓操作、加仓及频繁操作等方式客户产生亏损,从而使公司从客户亏损中取得盈利,其中对于单次交易而言,因为公司不单方享有预判交易对象价格走势的不对称信息优势,无法预测交易行情走势,无法准确判断交易结果,员工向客户发送预测市场行情的指导意见不会必然导致客户的亏损,即公司员工的行为与投资者单次亏损的结果之间并不具备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多次交易而言,单次交易中产生手续费、隔夜费、点差,这些费用看似费率不高,但是频繁操作会产生较高的费用导致本金的消耗,最终共同造成投资者的亏损;其五,截止到案发,该公司既无携款逃匿、转移隐匿赃款行为,亦不存在关闭平台,并通过假破产、假倒闭等行为逃避返还财产行为。故该交易公司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的交易平台,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不具有期货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搭建交易平台进行自主坐庄与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二:行为人与他人合谋仿造英国HY公司网址、以HY外汇众筹名义,雇人制作网页前端、数据后台、租用网络服务器、购买网站域名等构建网站平台前期工作,通过互联网购买他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手机卡、微信、QQ号等匿名作案工具。使用仿造的HY网站平台以专业团队代理炒外汇帮助投资者理财的名义,通过网络工具向不特定人群群发信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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