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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外汇变更登记 承诺函模板

2023-07-29 10:45:4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一、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23〕29号)。

二、办理材料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二)被投资企业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三)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的符合现行外资准入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三、办理原则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其境内所投项目应真实、合规。

(二)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境内机构接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形式(指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相关投资款项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的人民币账户。

(四)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形式(指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五)境内个人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也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投资主体可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或以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直接支付股权价款。

(六)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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