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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与70余家金融租赁公司全解,看这一篇就够了! 中信信托主要业务有哪些

2023-07-29 12:02:03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金融租赁行业与70余家金融租赁公司全解,看这一篇就够了!

(六)现阶段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模式基本以售后回租为主、直接租赁为辅,其它诸如联合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风险租赁等国际上较为普遍的业务模式在国内融资租赁实践中并不多见。

(七)现阶段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大多依赖于银行信贷、金融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渠道相对较窄、受政策影响较大,后续预计租赁信托计划、保险资管项目和租赁理财产品等多种融资渠道将会逐步打开。

(八)从市场空间上来看,全球租赁报告显示欧美发达国家的租赁市场渗透率平均为25%、美国则已经超过30%,而我仅为11%左右,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存量较为可观,因此未来融资租赁行业仍有提升空间。毕竟目前全球约1/3的固定资产投资通过融资租赁完成。

(一)租赁: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2、适用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因此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企业加快先进设备的升级和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如降低资产负债率等)。

3、融资租赁一般期限较长,而与融资租赁相对应的是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是为满足承租人临时或季节性使用资产的需要而安排的“不完全支付”式租赁,泛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

(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与直接租赁

融资租赁可进一步分为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赁两类。

1、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价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可见售后回租业务的本质相当于承租人进行的抵质押融资(相当于变相授信),该方式有助于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2、直接租赁则会涉及设备供应商、租赁公司(发行人)和承租人三方,即发行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设备供应商购买承租人所需设备并支付货款,设备运抵承租人经营地并投入运行后,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定期向发行人支付租赁款项,而租赁期满后,发行人向承租人以名义价格转让相关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三)关注金融租赁公司的两类子公司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有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子公司,而金融租赁公司则可以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1、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

和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拥有专业子公司一样,金融租赁公司也有自己的子公司。2014年7月11日,银监会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正式拉开了我国设立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的大幕。

(1)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借助于特殊经济区的对外开放功能,在飞机租赁、船舶租赁等具备特色但又被国外租赁垄断的领域中有所突破。

(2)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具体是指在中国境内自贸区、保税地区以及境外设立的专门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这里的特定领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飞机、船舶等。而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也可以在境外设立,如国银航空租赁便是注册在爱尔兰(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

(3)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含有“特定领域”的标识,如国银航空金融租赁、交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招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国银航空金融租赁和华融航运金融租赁。

(4)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最低为1个亿),且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应当100%控股。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引进其它投资者,但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5)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其母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相应授权,且不包括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2、金融租赁项目子公司

2010年1月1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满足一定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提足损失准备金后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这里的项目子公司可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受让和转发应收租赁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经济租赁等业务。

(五)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

1、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隶属银保监会监管,而融资租赁公司则属于类金融机构、隶属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2、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股东背景以金融机构为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同业资金、股东存款、金融债等。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多为制造类企业(特别是国企类为主),其资金来源则包括金融机构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

3、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重点有所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多为银行股东背景,资产规模大,主营范围集中于飞机、船舶等大型交通工具领域;内资租赁公司规模次之,主要集中于市政工程和工业设备;外资租赁公司家数最多,但是平均资产规模最低,多为中外合资形式,业务范围包括工程机械、医疗、教育、公用事业等行业,覆盖广且分散。

4、不过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集中度方面的指标约束是一致。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银监会成立前的1981-2003年和银监会成立后,而在1995-2007年期间的12年时间里,没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获批。

(一)1981-2003年:央行批准成立16家金融租赁公司,两次重组洗牌

金融业重新放开得益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时引进外资(如机械设备、技术和管理)的“战略需求”。1981年7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建了中国东方租赁(中日合租资)和中国租赁(内资),专司负责进口设备。

1、这一时期所成立的一系列地方租赁公司实际上多是中国租赁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或代理部门升级而成,如上海新世纪租赁、浙江租赁、江苏租赁、河北租赁、四川租赁、甘肃租赁、山西租赁、新疆租赁、深圳租赁等。

别外一部分租赁公司则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下属地方公司设立,如广东国际租赁、海南国际租赁以及武汉国际租赁。

2、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保险、信托、信用社、典当等均统一归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后来典当被分离至商务部等),因此内资租赁公司在上世纪80年代末纷纷转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但转型为金融机构后经营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善。与此同时,1997年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合批内资租赁试点企业,大批厂商纷纷设立了融资租赁公司。

3、1999年,多数金租赁公司大量开展高息揽储、直接投资实体企业、大炒房地产和股票等非主营业务,最终导致整个金融行业陷入生存性危机中。为此央行在河北秦皇岛召开会议,明确当时现存金融租赁公司要么像典当那样退出金融机构序列,要么重组成新的金融租赁公司。

4、2000年6月30日,央行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这一时期,深圳金融租赁被三九集团重组、新疆租赁和上海新世纪租赁被德隆系重组、四川租赁被托系普重组、甘肃租赁被东欧系重组、浙江租赁被明天系重组,另有四家金融租赁公司跟随股东而破产。

这4家被破产清算的金融租赁公司分别为中国华阳租赁、广东国际租赁(跟随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海南国际租赁(跟随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以及武汉国际租赁(跟随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

5、经过上述重组洗牌, 1986-1995年期间成立的16家金融租赁公司仅剩下12家,直到2007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重新放开。这12家金融租赁公司分别为中国租赁、中国电子租赁、中国外贸租赁、上海新世纪租赁、浙江租赁、江苏租赁、河北租赁、山西租赁、四川租赁、甘肃租赁、新疆租赁以及深圳金融租赁。

其中,最初成立的中国租赁公司和中国电子租赁公司多次尝试重组失败,直到现在也没有新的进展,也查询不到任何相关信息,因此12家金融租赁公司实际上只有10家。

6、2000年期间的洗牌重组并没有真正改善金融租赁行业的经营情况情况,一些上市民营企业继续以租赁的名义涉足股东,引来了金融租赁行业的第二次大整顿,除河北金融租赁和山西金融租赁变更股东变为省属金融机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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