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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合同“实质性变更”的法律探析 融资性信托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

2023-07-29 21:02:1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中标后合同“实质性变更”的法律探析

投标文件是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具体确定,投标人在中标后受投标文件的约束。因此,投标行为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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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基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响应及承诺选择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署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中标通知书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标志,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承诺的法律效果。

二、实质性变更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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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变更的法律属性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前文中已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进行分析,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视为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此时双方再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谈判,无论是哪一方提出招标、投标文件之外的要求,均视为新要约,另一方对新要约的内容进行承诺,则属于达成了新的合意。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则背离了招标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02

实质性变更的违法性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投标人的机会成本、商业条件是一样的。招标、投标程序是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也是所有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过程,如果招标人与中标人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之外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则对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且实质性变更内容很可能改变招标结果。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明确禁止招标人与中标人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实质性变更的范畴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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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变更的范畴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上述内容均涉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实践中,交易结构相对复杂的项目,合同内容将更为庞大,除上述一般合同要件外,还会针对项目情况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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