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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者风险测评,金融机构必须搞清的两个问题? 基金和理财产品是一回事吗为什么

2023-07-30 12:29:3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关于投资者风险测评,金融机构必须搞清的两个问题?

原标题:关于投资者风险测评,金融机构必须搞清的两个问题?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实践中称风险测评,业内则更简约的称为风评,一般以问卷的形式作出,是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重要途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金融机构需要了解的投资者的信息概括起来是三个方面: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资产状况包括职业、收入来源、数额、资产和负债,等。投资经验方面,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以往的投资情况,等。风险偏好则是指对待收益与风险的态度,尤其是是否愿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受本金损失。总的来说,金融机构需要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很多,为了更规范的进行风险测评,中国基金业协议、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均发布了调查问卷的模板,各大金融机构一般也都有自己的范本,所以在内容方面一般不会有多大问题。不过,结合实践尤其是法院的案例来看,还有以下两个问题是必须要搞清并多加注意的。

一、投资者每购买一次产品都要做一次风险测评吗?

金融服务很多是建立在较高的信任基础上的,投资者对投资/理财顾问往往比较信任,从而金融产品的复购率也比较高。那么,是不是投资者每一次购买产品都需要做一次风险测评呢?《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没有硬性规定,从“了解客户”的内涵角度看,如果投资者是在同一金融机构多次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基于交易效率的考量,每购买一次产品便做一次风险测评是没这个必要的。但是,时易世变,随着主客观环境的变化,个人的投资能力、投资意愿以及风险偏好也都可能随之变化。所以,便有了风险测评有效期的概念。根据《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规范标准和销售流程》,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自评估之日起有效期1年。“当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评级超出有效期后,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代销产品业务也应参照进行风险测评……”

实践中,因销售人员有意或无意的疏忽,对老客户不作风险评估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法律规定的评估有效期仅为1年,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对金融机构已做风险测评的抗辩会不予支持。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京0105民初91465号崔某与交通银行北京朝阳北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交通银行系统内留存的对投资者2014年1月27日和2014年2月11日的风险测评。法院认为,暂不考虑该两次评估结果的真实有效性,该两次评估是针对崔绍峰购买货币基金等风险等级较低的产品时所作的评估,而崔某购买案涉第一笔产品是在2015年3月,已超过一年的时间,崔某的情况发生变更。因此,该两次评估结果不适宜作为崔某购买案涉产品的评估依据。故,对于交通银行提出的此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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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仅仅根据风险测评总分得出的结果销售产品可以吗?

当前,金融机构对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评定基本上是根据测评问卷的总分来划定的。例如,根据东莞证券发布的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公告,保守型:0-19分;谨慎型:20-36分;稳健型:37-53分;积极型:54-82分;激进型:83分以上。但是,这种总分制评出的风险等级存在一个天然的悖论,那就是资产雄厚、投资经验丰富的人,有可能风险意愿越低。换言之,资产雄厚,客观的风险承受能力很强,但主观方面的风险承受意愿很弱。所以,以总分评定等级,很有可能一个明显的风险厌恶者被评为积极型甚至于激进型。在司法实务上,仅仅根据测评总分得出的风险等级进行产品推介、销售,而忽视投资者主观方面的投资意愿的话,法院仍然会认定金融机构未尽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例如,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鲁11民终426号周燕与工商银行日照开发区支行委托理财纠纷案,工行对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论为成长型,但在问卷第11项“您可以承受的价值波动幅度”时,投资者选择为“D、不能承受本金损失”。购买的金融产品风险等级为“PR4级”,风险水平较高,不保障本金,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该风险对应的目标客户为经工行评估为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法院认为,虽然周燕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显示其可以购买诉争理财产品,但周燕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明确选择不能承受本金损失,该选项与周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明显相悖。因此,虽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与诉争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形式上呈现一致,但实质上并不匹配。由此作为主要依据,判决工行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实质匹配”概念的引入,说明法院并不局限于审查形式层面的合规性,而是深入实质层面来阐释适当性义务的内涵,这一点是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都需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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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高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年,曾先后就职于某市中院、某省高院及最高法院,深谙诉讼流程及审判思路。曾为湖南省国资委、株治集团、瑞慈医疗等政府机关及大型企业提供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对企业商事诉讼、金融犯罪辩护等有丰富经验及深入研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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