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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四大误区 你中招了吗? 外汇5万美金什么时候开始

2023-08-01 20:13:1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贝斯哲

反复强调此点的原因就是,很多交易双方在签署合约时未能尽到全面沟通,或双方律师亦对此疏漏,未能就对外付汇项目所涉及的税种、价内税还是价外税、承担主体等进行明确约定,以至发生纠纷。详细可参见贝斯哲往期文章《一张表看懂非居民所得税的缴纳主体、税种与税率》

误区三:5万美金为对外支付税款征收起征点

【正解】为便利纳税人对外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支付金额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部分纳税人误认为这是对外支付的起征点。其实,对外支付都不存在起征点的规定,不管是3万美元,还是5万美元,都需要依法纳税。

误区四:办理对外支付前需要先缴纳税款

【正解】部分纳税人通常把支付时点和扣缴税款时点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没有支付无需缴税,倘若对外支付,则需要缴税。实际上,支付时间与扣缴税款时间两个时点,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

贝斯哲

应该说,为避免争议,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约定的税款扣缴义务,已尽量确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实际支付之日。

但为何说不能完全都是实际支付之日?这里涉及到一种情形,就是到期应支付款项但实际并未支付。比如,协议约定境内付款方应在2017年10月1日将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境外许可方,那么原则上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就应该是2017年10月1日即实际支付之日。如逾期未支付时,该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用,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税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转自:普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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