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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通知 子女信托基金 能提取吗

2023-08-05 03:36:5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登记号:西规〔2023〕006_公积金中心001)已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9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西安市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符合西安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可以提取;

(八)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二)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条 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第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交纳房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房屋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在以上期限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第九条 购买西安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相关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偿还西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应申请办理“冲还贷签约”业务,实现逐月自动提取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还款本息和。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西安公积金中心按照西安市上年度人均租金水平设定提取限额。

第十四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 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自加建电梯项目取得住建、财政部门“关于下达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起五年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子女、父母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户户口簿;曾经同户人员,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他人代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住建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材料:

1.已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2.未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第十九条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以下材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无法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西安市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交纳房款凭证。已安置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交纳房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房产买卖合同(法院裁定文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交易发票或资金监管凭条。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相关费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房屋产权证;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西安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借款合同、银行签章的当月或上月还款记录。

第二十五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单身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单身证明材料。已婚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单身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身证明材料、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已婚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单身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一)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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