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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下,财务资助有哪些变化? 外汇开户所需流程有哪些要求和标准规定呢图片

2023-08-14 23:20:5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新规之下,财务资助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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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板块关于财务资助的审议披露程序

(一)深市

1.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披露要求

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1.9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3条规定,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要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披露。同时,属以下情形的财务资助事项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免于审议披露的情形

(1)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主体;

(2)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以上两种情形无需按照提供财务资助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具体按照公司内控制度执行。

3. 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别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深市上市公司为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有其他特别要求,他山咨询按照控股、参股公司的不同类型对比其审议、披露要求,具体如下(适用于深市):

(二)沪主板

1.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披露要求

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1.9条规定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要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披露。同时,属以下情形的财务资助事项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免于审议披露的情形

(1)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2)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以上两种情形无需按照提供财务资助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具体按照公司内控制度执行。

3. 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别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沪主板上市公司为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有其他特别要求,他山咨询按照控股、参股公司的不同类型对比其审议、披露要求,具体如下(适用于沪主板):

(三)科创板

1.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披露要求

相比于沪主板,科创板在此处的审议披露程序更加宽松。科创板对于提供财务资助并未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仅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2条中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10%以上的,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50%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别规定

与沪主板不同的是,科创板对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暂无豁免规定,同时也未禁止对关联人(含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仅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6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四)北交所

1.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披露要求

对于向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北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属以下情形的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免于审议披露的情形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7.1.13条中豁免了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的审议及披露程序。故北交所上市公司在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规则上暂不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和对外披露,按照公司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即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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