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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者适当性法律制度研究 外汇投资机构参与者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2023-08-15 06:17:1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者适当性法律制度研究

一是明确了场外衍生品交易者准入资格。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衍生品行业协会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衍生品合约标的资产类别不同等因素,设定差异化的交易者标准,但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豁免专业交易者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

从场外衍生品发展的角度,设定准入门槛既可以促进场外衍生品市场良性发展,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部分不具有交易能力的交易者。场外衍生品的主要作用为套期保值以及风险管理,投机作用较小。然而,对普通交易者来说,投机期望大于套期保值与风险管理,对场外衍生品良性发展无法起到较大的积极作用。并且由于场外衍生品市场杠杆较高,透明度低于证券和期货市场,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者应当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是具有套期保值需求的交易者,可豁免“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必须为专业交易者”的资格要求。由于《办法》中对专业投资者的门槛设置较高,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无法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从我国市场情况出发,充分考虑我国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对中小企业及农户赋予参与衍生品交易资格豁免权限。充分利用场外衍生品可定制化特点,解决中小企业避险难、避险贵问题,同时体现监管的人民性。

三是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市场预留了空间。由于衍生品市场个性化程度相对较高,情况较为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征求意见稿给予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衍生品合约标的资产类别不同等因素,设定差异化的交易者标准的权利,防止“一刀切”对市场造成不利限制。

第二,基于我国国家机构改革现状以及我国现有经济结构等因素,我国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立法仍存在尚待完善之处。

一是在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对部分交易者的特殊保护方面尚待完善。境外在对部分交易者特殊保护方面已有所规定,如欧盟在MiFID II中规定,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普通投资者,尽管可放弃本来法律为其提供一些保护,但不应推定这些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具有相同的市场知识和经验,仍应为其提供特别保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交易者包含符合专业交易者要求的以及申请豁免资格的,对于申请豁免资格的交易者是否特殊保护尚待完善。

二是与现有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法律体系的融合方面尚待完善。如《办法》中规定了专业交易者的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认定为专业交易者的主体,另一类是由普通交易者转化为专业交易者的主体。征求意见稿中能够申请场外衍生品交易豁免资格的主体是普通交易者。当一个交易者为普通交易者但满足普通交易者向专业交易者转化等客观要件的,该交易者想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是要求其转化为专业交易者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还是以豁免资格的形式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应当予以明确。

三是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立法统一需求紧迫,要予以考虑。在组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之前,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两监管部门存在对场外衍生品监管程度有所不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立法趋势不一的现象。对场外衍生品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人民银行监管趋势更为宽松,偏向于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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