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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对赌条款有效吗? 中航信托投资

2023-08-16 03:55:0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有争议!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对赌条款有效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青岛中天在约定情况下按约定价格收购中航信托所持嘉兴盛天合伙份额的合同条款,青岛中天认为,监管部门已明确不得发行保本、保底私募基金,案涉约定构成保本保收益的安排,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江西高院则认为案涉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两方的观点均存在可讨论余地。就青岛中天的主张而言,其混淆了私募基金不得保本保底与私募基金投资要求保本保收益,前者是指私募基金在募集资金时不得承诺保本保底,后者则是私募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与被投资方的利益安排,两者并非一个层面的问题。但青岛中天意图论证的案涉私募基金投资不应保本保收益实际上存在可证明空间。

如湖南高院在“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详见延伸阅读)一案中认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约定的保本保收益对赌条款,因违反《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损失分担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那么本案涉及的《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合同》是否会产生上述担忧呢?案涉合伙份额的收购主体为青岛中天,而合伙份额所属企业恰为持青岛中天49.74%股份的嘉兴盛天,如果青岛中天因此前投资外企产生损失,该损失实际由嘉兴盛天和青岛中天另一股东承担,仅考虑嘉兴盛天内部,在履行收购义务后,产生的结果即是合伙人中航信托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损失,该损失由其他合伙人承担,似乎正好与湖南高院否定合伙人之间对赌条款效力的原因相同。

但是,如果从本案全局考虑,实际上是中航信托与盛世景、青岛中天三方合作,利用信托资金收购外企,达成目标后信托资金退出投资的商业过程,案涉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24+12个月,《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合同》中不管是要求由长春中天收购嘉兴盛天所持股份(定向增发除外),还是要求青岛中天收购中航信托所持份额,均为达到信托资金退出投资的目的,影响到信托资金后续运作,例如向受益人返还本金,青岛中天的收购义务是确保信托计划平稳落地的保障,应当确定合同有效。我们认为,江西高院从当事人意思表示角度出发,以维护商业信用为目的,认定合同有效,做法可取。

实务经验总结

一、普通合伙人之间约定的稳赚不赔的协议无效。为避免合同无效,应避免在合伙人之间直接订立包含保本保收益条款的合伙投资协议,此类协议直接违反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损失分担规则的强制性规定,稳妥的做法是将合伙外主体作为义务方设置交易结构,例如要求合伙人的关联方承担相应的回购义务。

二、应区分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企业在具体规则应用上的不同。个人合伙的损失分担规则与企业合伙损失分担规则不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个人合伙约定优先,但此方式很难适用于大型商业投资,并不能作为合适的商业安排。

三、实践中,关于有限合伙人稳赚不赔的约定存在一定的争议。私募基金投资于有限合伙,为退出投资,保护基金投资人权利,实现投资收益变现,保本保收益条款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存在,但也存在风险,应谨慎采用此方式。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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