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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检察建议 以外汇的名义做传销

2023-08-16 12:14:4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三号检察建议

什么是“三号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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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检察建议”是指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

哇,好厉害啊!

那我们一起去看看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是怎么落实

“三号检察建议”的吧!

仓山区院在办理以曹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组织在未经工商注册且无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成立投资公司,分别在福州市台江区、仓山区、连江县等多地开设店面,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为诱饵,违法开展金融放贷业务,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并招揽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催收组实施暴力和“软暴力”非法讨债。于2015年底至2023年间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名受害人。

面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上述“套路贷”犯罪行为,仓山区人民检察向区金融办发出检察建议,从强化排查、强化监管、强化宣传三个方面建议金融办加强对本区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整顿管理。

● 检察在行动

金融办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制定并实施了《深化金融领域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法律效果。

01

部门联动促排查

督促金融办联合多部门对涉“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犯罪线索进行排查,清理手机贷款App软件、贷款网站,排查并取缔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机构误导性、贷款营销违法广告。

02

强化监管严打击

对已登记报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进行巡回检查,将其中未实际经营、资金流动异常的列入异常名单。对辖区未注册与备案登记,并带有“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担保”、“融资租赁”等字样的违法经营主体进行撒网式排查。

03

广泛宣传净源头

深入街道、社区开展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风险警示教育,印发“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手册,要求各银行网点每天利用滚动字幕、宣传大屏播放“防范非法集资”等公益广告、宣传标语。

下一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解决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好地担当起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责和使命,为本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防范非法集资普法小贴士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四)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常见手段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四个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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