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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 为什么信托财产不受破产拘束的原因

2023-08-16 12:34:5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

吴光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既可行使破产取回权,也可行使破产别除权。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登记虽仅具对抗效力,但在出卖人破产的情形下,应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的规定,认定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在出卖人破产时,既要对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也要在消费者未取得物权期待权时,将出卖人管理人解除合同后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关键词

破产财产物权变动物权期待权破产取回权破产别除权

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破产时可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因此也被称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审判中,破产财产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个别权利人的救济,因为一项财产如果属于破产财产,就意味着债权人可就该财产进行分配,相反,如果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则该财产的权利人自可行使破产取回权,请求破产管理人返还该财产。尽管现行《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破产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某一财产究竟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仍是破产审判中经常面临的一个疑难问题。在笔者看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并不仅仅涉及到《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也涉及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此外还要考虑与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职是之故,笔者不揣冒昧,试图结合《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以及对担保物权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就破产财产的认定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物权变动与破产财产的认定

《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尽管这一规定将“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亦规定为破产财产,从而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第1款一样,采取的是所谓膨胀主义而非固定主义的立法体例,认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企业破产法(试行)》不同的是,《企业破产法》将认定债务人取得财产的时间提前到破产申请时,而非破产宣告时。当然,这一修正在实践中的意义并不大,因为无论是破产申请时取得的财产还是破产宣告时取得的财产,都应在破产程序终结时属于债务人。也就是说,只要是在破产程序终结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就是破产财产,至于债务人何时取得财产,在所不问。此外,《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第1款还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但《企业破产法》第30条则未对此作明确规定。这是因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严格区分了财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因此该条所称的财产是狭义上的财产,即仅指财产所有权,而《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的财产,则是广义上的财产,不仅指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其他财产权利。也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依笔者之所见,该条所称“实物”,应指有体物,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即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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