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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要求

2023-08-16 15:47:0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标  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来  源: 银保监会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18日 标       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来       源:银保监会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经营

(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保理融资;

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3.应收账款催收;

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商业保理企业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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