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管理型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顾问的法律责任 关于信托业务中委托人的权利错误的是
广州穗富自2016年以来,多种形式的违法操作遭曝光。两年来证监会连发3道罚单,累计罚没金额接近5000万元。其中两起市场操纵,一起同时涉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规。上述三个案件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行为模式上,广州穗富均以资管计划投资顾问的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设立被动管理型资管计划,广州穗富名义上仅负责提供投资建议,但实际控制、管理相关资管计划账户,实现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
二是违法行为人认定上,证监会只处罚广州穗富及其责任人,未对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或处罚金的要求。
三是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清晰阐释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其中,信批违规、违法操纵“宁波富邦”案未公布违法所得,而违规操纵6股股价案和内幕交易“国农科技”案的违法所得计算逻辑是,先计算单一资管账户的获利金额(利润额),虽然账户组中单一账户利润额有正有负,但最终只将正值利润额相加,作为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表1广州穗富系列案件的违法及受处罚情况统计[2]
┌────┬────┬───────────┬───────┬─────────────┐
│案件名称│违法事宜│涉案账户数量 │证监会认定违法│处罚情况 │
│ │ │ │所得 │ │
│ │ ├──┬──┬──┬──┼───┬───┼───────┬─────┤
│ │ │信托│私募│基金│总数│金额 │计算方│受处罚法人 │受处罚责任│
│ │ │计划│基金│资管│ │ │式 │ │人 │
│ │ │账户│账户│计划│ │ │ │ │ │
│ │ │ │ │账户│ │ │ │ │ │
├────┼────┼──┼──┼──┼──┼───┼───┼───────┼─────┤
│违规操纵│操纵证券│12 │3 │— │15 │1016.8│反向卖│没收违法所得10│给予警告,│
│6股股价 │市场 │ │ │ │ │6 │出获利│16.86万元,并 │并处以30万│
│案 │ │ │ │ │ │万元 │额 │处以3050.57万 │元罚款 │
│ │ │ │ │ │ │ │ │元罚款 │ │
├────┼────┼──┼──┼──┼──┼───┼───┼───────┼─────┤
│信批违规│信息披露│18 │3 │2 │23 │未知 │未知 │给予警告,并处│给予警告,│
│、违法操│违规、操│ │ │ │ │ │ │以60万元罚款( │并处以15万│
│纵“宁波│纵证券市│ │ │ │ │ │ │信批违规);处 │元或10万元│
│富邦”案│场 │ │ │ │ │ │ │以150万元罚款 │罚款 │
├────┼────┼──┼──┼──┼──┼───┼───┼───────┼─────┤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2 │— │2 │4 │333.4 │其中2 │没收违法所得约│给予警告,│
│“国农科│ │ │ │ │ │万元 │个账户│333.4万元,并 │并分别处以│
│技”案 │ │ │ │ │ │ │的获利│处以违法所得金│10万元罚款│
│ │ │ │ │ │ │ │总和 │额1倍的 │ │
│ │ │ │ │ │ │ │ │333.4万元罚款 │ │
└────┴────┴──┴──┴──┴──┴───┴───┴───────┴─────┘
广州穗富系列违法违规案从其交易模式,到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不乏争议焦点。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