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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亿被判无期:已关押借款人8年多的“诈骗案”仍悬而未决 200亿黄金诈骗案

2023-08-17 13:52:0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借款1亿被判无期:已关押借款人8年多的“诈骗案”仍悬而未决

来源:光子星球

作者  巫英蛟 刘虎

一桩旷日持久的特大诈骗案,3月29日和30日将在内蒙高院迎来终审开庭审理。

2016年,内蒙古包头市中级法院从年初到年末,先后开庭八次审理了该宗诈骗案——受害人主动提供合同模板、填写合同、选择借款人、保证人、确定抵押物、亲自考察骗子资产,期间主动变更合同主体,最终还是让骗了;骗子主动上门、多次寻找受害人商量还钱,但受害人拒绝见面;受害人将其财务负责人关在酒店两天,“手把手”指导如何举报,其财务负责人当庭翻供;……

包头中院一审判处骗子无期徒刑。随后,多名刑法、民法专家均认为该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巨大的反差,令审判陷入了漫长的拖延。

01

1亿元债务的产生

本案当事人名叫刘永胜,生于1965年,系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地产”)、准格尔旗源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远煤炭”)法定代表人。

刘永胜通过多年经营,积累起了大量财富。自2009年起,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开发总造价50亿元的嘉禾丽苑商住小区项目,先后向华夏银行、包商银行等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2011年6月,刘永胜与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行长常青相识。刘永胜拟用商铺作抵押向浦发行贷款5000万。

“由于浦发行当年信贷规模不够,只能贷两三千万,这一计划没有落实。”刘永胜的儿子刘杰说,“2012年1月,经行长常青介绍,刘永胜与新蒙公司财务经理王志飞相识,王志飞称新蒙公司有闲置资金可以出借。”

新蒙公司全称为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李茂银,法定代表人为袁长春。该公司是北京瑞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司”)为投资开发内蒙古煤制天然气项目,于2010年在鄂尔多斯市注册成立。同年,新蒙公司在浦发行开设基本户。

因煤制天然气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新蒙公司以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来,新蒙公司为使资金收益最大化,欲出借资金给认可的优质公司。

在此背景下,王志飞考察了刘永胜公司及个人的大量资产和项目后,于2012年2月1日代表新蒙公司与源远煤炭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1亿元。

《借款合同》约定:该笔借款期限为9个月,利率13.5%;《抵押合同》约定:刘永胜用旗下达拉特旗嘉兴商务酒店3-9层做抵押。

刘杰称:“所有合同均由新蒙公司起草。同时,新蒙公司为保障资金安全,还追加了嘉兴地产和我的鄂尔多斯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刘杰向笔者提供的资料显示,新蒙公司针对与刘永胜的合作,在实地考察后曾先后召开数次股东会决议商讨此事。例如,合同签订当日的《股东会决议》称:

“经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XMNY2012ZJ001-2),由嘉兴房地产公司将其拥有的嘉兴商务酒店所有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向我公司进行抵押。本次股东会决议形成和签署人数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本决议真实、合法、有效、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新蒙公司股东会决议。受访者提供

合同签订后,新蒙公司将1亿元打到了源远煤炭在浦发行的账上。刘永胜收到该借款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发放员工工资等事项。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刘永胜获得借款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国家在2012年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从严调控,银行政策性断贷,鄂尔多斯房地产市场遭受重创。

“房价一落千丈仍销售不出去!”刘杰说,“父亲开发的50万方嘉禾丽苑小区是位置最好的项目,同样无人问津。”

此时,针对新蒙公司的1亿元借款,刘永胜已无力按期偿还本息,仅在2012年3月31日、9月3日共支付利息528.75万元。

“9个月还款期届满后,父亲为履行还款义务,采取了各种补救措施。”刘杰称,刘永胜曾向新蒙公司递交了《还款计划书》,愿将家具城再抵押给新蒙公司,抵押金额5000万元,借款后使用2000万元,另3000万元偿还之前的1个亿,“这样就等于把酒店和家具城两个地方都抵押了。抵押物增加,再贬值也足够还款。”

然而,该《还款计划书》递交后一直没有得到新蒙公司的答复。新蒙公司王志飞后来还证实:“刘永胜说现在没钱可还,愿意用现在在建工程的部分房子用于抵押还款。”

从2013年4月起,刘永胜不断与新蒙公司董事长李茂银联系,或去北京或是打电话,但李茂银始终不愿见刘永胜,后期电话也不接。

02

终止的民事诉讼和写往中纪委的《举报信》

2013年4月,刘永胜、刘杰及其相关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新蒙公司将之起诉到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

新蒙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12年2月1日,被告刘永胜向原告借款10000万元,约定9个月后归本金及利息等相关款项。2012年11月1日到期后,被告表示无法偿还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资金……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恶意推脱,且无偿还之意愿……”

“父亲确实无法按期偿还本息,但并非恶意推脱,实在是客观原因导致资金短缺。更不是没有偿还之意,父亲一直积极主动找新蒙公司商讨偿还办法,也愿意用不动产抵债,但新蒙公司一直不同意,避而不见。”刘杰无奈地说,“法院于2013年6月开庭审理,但新蒙公司又不出庭,导致民事诉讼终止。”

自此,刘永胜更加搞不明白新蒙公司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

不久后,新蒙公司给中纪委写了一封《举报信》,称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行长常青、刘永胜等人诈骗了该公司“巨额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资金”。中纪委信访室便将《举报信》转批到公安部,公安部向内蒙古公安厅经侦总队下达《督办通知》。

2014年6月7日,刘永胜被内蒙古公安厅西部分局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集资诈骗罪,同年7月14日被内蒙古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10月19日,包头市检察院向包头中院提起公诉。除刘永胜以外,还有其他几名同样是借了新蒙公司钱无法偿还的被告人,以及新蒙公司财务经理王志飞、浦发行行长常青。

刘杰认为,事态发展至此,其根本原因是“新蒙公司为了尽快收回欠款,采用了报假案的方式,改变借款纠纷的性质,将一起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人为制造成上亿元刑事诈骗案件。”

2016年1月5日,包头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刘永胜称遭办案人员非法审讯,并详细阐述了过程,要求出示提供审讯其全程录音录像,但遭拒绝。

据刘永胜讲述,其被带至内蒙古公安厅西部分局办案基地后,办案人员对其展开了长达41小时的疲劳审讯、骗供、诱供、恐吓等行为。

03

辩护人:采用刑事控告方式逼债

包头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永胜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具体而言:

刘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骗取新蒙公司资金向王志飞、常青行贿后,伙同二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极力夸大刘永胜个人及源远煤炭的资产实力、还款能力,虚构借款用途,实际源远煤炭不具备还款资格和能力,刘永胜及其公司欠达12亿元债务。

在办理《抵押合同》过程中制作虚假的浦发行与源远煤炭《借款合同》,从房管局骗得房产证他项权证交于新蒙公司作为借款抵押。刘永胜为达到诈骗目的,操纵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虚高评估,将抵押房产评估为10905万余元,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6382万余元。

骗得资金后源源煤炭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资金,而是用其中的9500万元归还刘永胜名下公司银行贷款。

针对以上指控,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本案辩护人田文昌及曹树昌律师认为,刘永胜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理由如下:

1、有诸多事实可以证明,刘永胜代表的源远煤炭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例如:新蒙公司在2012年2月为上述借款、抵押召开过股东大会,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新蒙公司借款后,《付款申请单》上都写明了用途和去向,董事长李茂银均同意和签字;常青亦供称:“李茂银知道5亿元资金是直接给了五家公司。……我向李茂银提示过一些资金直接借给5家公司存在的风险。王志飞都是实地去5家公司考察的,收集过经营情况和近三年报表。”

2、刘永胜为1亿元借款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既有抵押物嘉兴商务酒店3-9层(按内蒙古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6382万元,该项评估未涉及抵押酒店土地使用权、装修、一层营业大厅的价值),又有嘉兴地产以及恒发商贸公司做保证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即使存在《起诉书》指控的恒发商贸公司担保能力不足,但嘉兴地产名下有在建的嘉禾丽苑50多万平方米,价值就达40多亿元。因此,抵押物价值及保证人的资产远远大于借款人对外债务的总额,足以具备承担偿还新蒙公司债务的能力。

3、常青以浦发行名义与源远煤炭签订所谓虚假的1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新蒙公司代表王志飞建议并亲自主导、参与的行为,其目的是保证抵押物不被重复抵押,保障新蒙公司的权利。刘永胜不存在欺骗新蒙公司的主观故意。如以此认定刘永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会出现王志飞代表的新蒙公司具有非法占有新蒙公司钱财主观故意的荒唐逻辑,刘永胜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合同诈骗罪“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4、源远煤炭未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被告人所借1亿元用于借款主体源远煤炭的有:5500万元用于偿还包商银行贷款,350万元用于职工工资,150万元给予了王志飞。剩余4000万元用于偿还华夏银行贷款,是征得王志飞同意偿还的,目的是为了解封原有的华夏银行的抵押,给新蒙公司办理新的抵押。实际上,对于已经偿还包商银行的5500万元以及华夏银行的4000万元,因当初贷款的用途也是用于煤炭购销,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已偿还的贷款也符合源远煤炭的借款用途。

5、刘永胜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有具体的客观原因,但一直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还款的具体方式。当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50多万平方米的小区销售不出去,这是不能按期还款的主要原因。尽管如此,刘永胜仍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还款。刘永胜明确表示:“我想用我原有的抵押物达旗嘉兴酒店及我的在建工程等资产低价销售后归还新蒙公司,或者直接低价顶给新蒙公司都可以。”但对方不积极响应,拒绝见面。

至于行贿一事,辩护人认为,行贿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两种情况: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二是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而“刘永胜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

首先,刘永胜是事后而不是事先给予给予常青50万元。给常青50万元,是因为其追求的、谋取的合同利益,即从新蒙公司借款1个亿的目的已经达到。背景是办事送礼的不正之风的普遍存在。

其次,《借款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成为关键。2013年9月,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关于《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专门就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据此,双方的《借款合同》显然是有效合同。既然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举重以明轻,更不违反规章或者政策规定。

综上,辩护人在一审阶段为刘永胜做了无罪辩护,认为刘永胜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本质是“被害人”自导自演的一场戏,意在采用刑事控告的方式来逼债。

“公诉机关想尽办法,穷尽所能想断章取义,但还是被几名辩护律师辩得体无完肤。”刘杰说,“在无言以对的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说出‘你借了新蒙公司的现金,现在却用资产来偿还,我认为就是诈骗’。”

04

出借公司报案人当庭举报董事长涉嫌刑事犯罪

法庭上,新蒙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志飞带来了令在场人意外的说法。

王志飞既是新蒙公司借款给刘永胜的公司的委托人,又是当初向中纪委报案的人,后来又成为本案被告人。

“作为本案关键人物,新蒙公司直接办理借款手续、抵押手续的王志飞在一审期间全面阐述其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系董事长李茂银安排策划讲的,整个案件是李茂银一手策划的冤假错案。”刘杰称,王志飞还当庭举报了李茂银偷税漏税上亿元,还向山西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官员行贿、公安机关官员行贿,并当庭交了实名的举报材料。

王志飞于2016年10月所提交的陈述中提到:

“我在新蒙公司的一切行为,都是李茂银安排我做的。如果我的行为构成犯罪,我请求法庭将李茂银列为共犯和首犯。

“2013年6月,李茂银发现查封账户资产麻烦,诉讼期较长且力度不大,就不让我同鄂尔多斯中级法院接触,也不让我接法院打来的电话。李茂银计划直接用刑事的方式达到民事追款的目的,为此,李茂银请北京市公安局的一些办案人员和陈某升律师等人帮助他进行设计。我多次在李茂银办公室见过他们……

“李茂银和公司的陈某升律师、李律师多次给我做思想工作,让我配合好公司,争取尽快把欠款收回。李茂银一方面威胁我,一方面向我承诺:如果我被抓起来了,他很快会把我捞出去,短则3、4个月,长则7、8个月,并承诺照顾我的家人,给我每个月发工资。我当时还在李茂银公司打工,如果不听李茂银的话,轻则丢工作,重则危及个人和家人安全(李茂银多次在办公室讲过,他曾让人把财务人员捆起来装进麻袋,往河里扔)。因此,我很恐惧,被迫同意按李茂银的要求写举报材料。

“2015年7月19日下午至22日凌晨5点,李茂银强迫我在新蒙能源公司按他的授意,将以前收到的三笔现金利息(金额分别是300万、150万、90万)写成受贿款……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不让我离开公司,不让我回家,也不让我休息,直到他让我签字接完手印,只是在7月20日晚将我拘禁在酒店睡了一晚。”

王志飞称,他是在此背景下写出了令李茂银“满意”的举报材料,所以,庭审时必须“翻供”。

“一审庭审结束后,我们家属及律师都认为庭审基本还原了事实真相,根据控辩双方的辩论结果,我们非常乐观。”刘杰说,“谁都没想到2017年5月10日包头中院做出了有罪判决,父亲刘永胜被判无期徒刑。”

刘永胜上诉到内蒙古高院。2018年5月3日,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这一等,又是三年。2023年7月12日,包头中院改判刘永胜为有期徒刑16年。

因不满重一审判决,刘永胜上诉至内蒙古高院。又是两个年头过去了,刘永胜等在看守所里苦苦煎熬。律师近日接到通知:案件定于2023年3月7日开庭审理,后又改期庭审。

早在一审判决后不久,2017年7月22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部分刑法、民法专家,召开了“刘永胜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专家论证会”,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

与会的高铭暄、赵秉志、崔建远、卢建平、阮齐林、车浩经讨论,一致认为:刘永胜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隐瞒自身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的欺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侵吞借款的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源远煤炭逾期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民事违约,新蒙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尽管辩护人和专家均认为刘永胜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刘永胜自2014年6月被羁押已失去自由8年多,目前仍关押在包头市看守所。而他的所有公司也早已被拖到绝境。

刘杰称,其父被抓后,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查抄了嘉兴地产,非法扣走公司所有财务账目、营业执照、资质证、公章等相关资料,至今没有退还,导致多个公司无法经营、无法结算劳务工资和工程款结算,业务处于停顿状态。

“父亲入狱后,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嘉禾丽苑商住小区,已投资现金29亿余元,建起包括商业、住宅、公寓、办公大楼的综合体商住小区,原本可以预售的楼盘已成烂尾楼,员工由600多名减至80多名,勉强维持,每年财务利息支出1亿多元,8年多累计亏损财务利息9亿多元。项目拆迁居民住宅800多户,在刘永胜入狱前已安置拆迁户600多户,剩余200多户拆迁户至今没有安置,造成群众集体上访、闹事事件,给社会、政府带来极大的恶劣影响。”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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