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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法分包 劳务人员工伤谁来负责 信托保障基金谁来承担保险责任呢怎么理解这句话

2023-08-19 16:38:0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违法分包 劳务人员工伤谁来负责?

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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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建筑公司承包了B小区的改造项目,并将该项目中的道路施工工程分包给任某,任某雇请刘某在该工地上从事相关工作。

2023年6月2日,刘某在建筑工地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摔下,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后刘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双方举证材料认定,A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虽主张其与刘某不存在用工关系,案涉道路施工工程分包给任某,但是任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故法院认定,人社局认定A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正确。

02

法官提示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情形,本案就属于例外情形。

因工伤亡的职工与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职工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应由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予以重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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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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