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经营外汇业务资格要求标准规范是什么意思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6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6.《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资产或管理资产规模、资金来源说明、境外投资计划等;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3.相关部门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的文件。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还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或许可文件。
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注意事项
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D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QDII境外证券等投资累计净汇出资金(含外汇及人民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2.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3.QDII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调减直至取消其投资额度:(1)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的;(2)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3)向托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4)未按规定办理投资购付汇或收结汇的;(5)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数据及报备材料的;(6)未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的;(7)违反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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