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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个人可以用境内资金作为新设公司的出资吗?丨贝斯哲 个人可以投资外汇吗现在

2023-08-23 01:46:3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台商个人可以用境内资金作为新设公司的出资吗?丨贝斯哲

如上图,台商A已经在大陆有投资甲企业,其赚取的利润(虚线部分)原本需汇回境外再汇入大陆作为对乙企业的投资,根据现有规定,该等利润无需汇出境外而可以直接作为对乙企业的出资(实线部分)。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同时,汇发(2015)13号文《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之【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与合法利润可转为出资/增资相同性质的,还有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盈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

根据汇发(2003)30号《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3:“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02

股权转让所得

台商A将其对境内投资的甲公司之股权转让给大陆人B,B原本应申请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到境外给A,因A在境内拟新设乙公司或对乙公司进行增资,因此A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将应向B收取的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对乙公司的出资或增资。

根据汇复(2000)129号文《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外商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同样,汇发(2015)13号文之【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03

清算所得

台商在大陆投资的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在缴纳相关税负后可直接汇至境外,如A在境内拟设立或投资乙公司,则该笔清算剩余资金无需汇至境外,而直接申请在境内汇至乙公司作为出资/增资即可。

外商投资企业甲公司清算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及清算剩余所得是否需另行缴纳所得税?请参考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之实务解析——

04

减资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一般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弥补亏损而减资,实际上并不涉及资金的减少或汇出;二是因经营中产生剩余资金而希望将资金汇回给投资者(详情请参考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之实务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涉及的税务分析)。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形。与清算所得一样,银行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台商A在乙公司的出资方式时,应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05

外债转增资(含本金及利息)

是否所有对甲公司拥有境外债权的人(包括外债)均可将债权转为对甲公司的股权?不是的,根据相关规定,在境外债权人中,只有作为甲公司投资方的台商A,其对甲公司的外债方可申请转为对甲公司的增资(详情请参考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之实务解析——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应付账款是否可转为股权?)当然,境内债权是否可转为对甲公司的股权因涉及其他议题,在此不做讨论。

06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等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中结汇与划转的资金

这里要先弄清什么叫前期费用外汇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

根据汇发(2012)59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前期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内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外国投资者开设该账户之目的结束后,如最终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如确定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则上述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

随着外汇管理政策的不断改革,外国投资者以上述符合条件的境内人民币出资时,早期都要求必须事先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后汇发(2012)59号文《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及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

其后,商务部在商资函(2014)314号《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如果境内人民币不可以,

那么境内美元可以作为出资吗?

也不行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讨论该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台商个人在大陆境内拥有的是美元,还是人民币。只要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境内资金转为出资或增资,台商个人在境内的人民币或美元,是都不可以用作对境内设立企业的出资/增资的。

也有客户询问:

因现阶段大陆对于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已经取消了验资的强制性规定,如企业财务人员将台商A在境内的工资收入作为对其设立企业的出资而登记为实收资本,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因现阶段大陆对于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已经取消了验资的强制性规定,如企业财务人员将台商A在境内的工资收入作为对其设立企业的出资而登记为实收资本,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这是个好问题。

2014年6月24日,因应《公司法》的修正,商务部发布了《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取消对外商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改由投资者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同时也取消了设立登记时需提交的验资报告要求。在没有中介机构协助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缺乏了解的财务人员,确实可能会将台商在境内直接以人民币汇入的资金登录为实收资本。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也就是说,虽然财务人员将该笔资金列为实收资本,但实际上因并未在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因此在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该笔资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收资本,那么未来甲公司在涉及股权转让、清算等事宜时,其投资成本将被视为0,该笔汇入的资金之实质,应属于股东借款而非实收资本,这就势必影响到台商A在股权转让及清算等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等税负。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审计时也会对此会计科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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