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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高利转贷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当然无效(附详细裁判规则) 信托的利息比银行高吗为什么不能贷款呢

2023-08-23 09:14:4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最高法院:在高利转贷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当然无效(附详细裁判规则)

来源:李舒赵跃文段泽钰

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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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首先是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其次通过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利差牟利,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目前,我国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法律规制愈发严格。

裁判要旨

信贷资金是指根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担保。实践中,自然人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获取证券机构的贷款,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不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况,即不属于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范围。

案情简介

一、2013年11月20日,H公司向费某出具《借款函》,借款5000万元,年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1年。

二、借款到期后H公司未予偿还。2016年1月29日,H公司在其2013年11月20日给费某出具的《借款函》上书写“同意在2016年上半年归还上述款项",到期后H公司仍未归还借款。

三、另查明,费某出借的5000万元是通过股票质押向上海证券公司获取的贷款。

四、2018年9月4日,费某为实现债权,以H公司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费某的诉讼请求。

五、H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担保。由于该项贷款是否能够按期收回完全取决于借款人的信誉。借款人擅自转贷信用贷款牟利,会加剧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二、H公司所述费某的贷款系通过股权质押方式由证券机构获得属实,不考虑该借贷行为的性质,仅从类型上看,该借贷因存在股权质押担保,也不属于信用贷款。

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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