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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假报出口” 举报外汇诈骗流程

2023-08-23 13:26:2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如何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假报出口”

编者按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在犯罪手段、组织设置等方面有了一定“升级”,出现了团伙配合、“买单配票”的“产业化”犯罪模式,手段更为隐蔽,造成的危害更大,也带来了更大指控困难。本期“实务·案例”以“买单配票”型骗税团伙犯罪中如何认定“假报出口”为主题,选取典型案例,再现司法认定过程,并邀请专家进行点评,敬请关注。

主要研讨问题:

◎什么是“买单配票”型骗税行为;

◎如何判断行为人采取了伪报自营出口、购买海关出口保管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

◎从哪些方面确定该“买单配票”行为系犯罪团伙成员实施。

典型案例传真

明确指控思路聚焦“买单配票”关键证据

黄威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等使用6家外贸公司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采取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伪报自营出口、购买海关出口保管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买单配票”手段,虚假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约2.5亿余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退税人民币2.43亿余元,其中已退税2.32亿余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在分析了张某团伙的作案手段之后,针对言词证据较为薄弱的情况,重点围绕出口退税的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收集客观证据,如外贸和采购合同的实质是“买单”还是“出口”、增值税发票是否有真实货物为基础、相应资金流转的书证等问题予以审查。经审查,以团伙成员分别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追诉虚开发票24件,追加认定犯罪金额40万余元;等等。

法庭调查阶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异议,主要有:申报退税的主体是外贸公司,退税涉及的报关单证项下的货物确有实际出口,在不能全部证明是“假报出口”的情况下,被告人仅是作为外贸公司的代理人,实施了“假自营、真代理”,虽违反“四自三不见”的法律规定,但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举证阶段:公诉人围绕外贸和采购合同的实质是“买单”;增值税发票是根据所“买”单据开具,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犯罪团伙确有掩盖“买单”“开票”犯罪行为的资金流等客观证据举证、论证,与已有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涉案的退税均系“假报出口”,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罪名,分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各被告人刑罚,其中团伙主犯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明确该类犯罪的指控思路,即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的虚假性。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三方面材料:证明货物已出口的报关单、证明出口企业通过供货企业上缴增值税的发票和缴款书、证明已收外汇的核销单。“买单配票”型骗税团伙犯罪正是要在这三方面造假,具体是:将他人委托的不能或不需要办理退税的服装等货物伪装成自营货物出口,获取虚假报关单;依据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并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伪装外商汇入国内,经外贸企业结汇,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司再私下转回犯罪集团,其间以“代理费”“买单费”“开票费”进行赃款分配。因此,查证和指控必须围绕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是否虚假,是否为犯罪团伙成员实施。

确立该类犯罪的查证重点,即客观证据、关键证据、不合理证据。(1)重视客观证据。因该类犯罪往往人员难以寻找取证,认罪态度一般且供证反复性高,因此在查证中一般更注重客观证据,特别是能与犯罪成员挂钩的客观证据,力求以客观证据印证言词证据,驳斥不实辩解。(2)着眼关键证据。从货物流方面看,一是由于要逃避外贸公司监管,一般犯罪团伙会从外贸公司处取得盖有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协议书、外汇核销单、A4便笺纸(用于制作外贸合同、装箱单、提供给外商的发票),自填后假报自营出口,应着重比对该空白文书是否有缴获,自填文书与正常文书在字体、行文等是否有差异;二是犯罪集团往往在出口货物方面选择服装等高额征税、退税比例的行业产品,以利于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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