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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最高法院解读「关于保证金质押」 外汇出金需要交保证金吗

2023-08-23 21:40:2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民法典:最高法院解读「关于保证金质押」

二、最高法院解读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通过交付保证金或者将保证金存入特定账户来提供担保的情形。归结起来,大体有三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三是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

我们认为,只要是设立了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且债权人实际控制该账户,债权人就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当事人请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相关典型案例

A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再89号

裁判要旨:根据质押的法理和法律规定,设定保证金质押,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金钱特定化,二是将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金钱特定化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以担保的货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并独立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财产。但特定化并不意味着保证金账户内用以出质的金钱必须固定化,不意味着其不能在约定的数额范围内进行浮动。在借款担保实务中,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保证金账户内的金钱随着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情况而发生被扣划减少、按照约定增补等浮动情况是该类业务的正常表现形态,只要该账户为特定账户,该账户内的金钱被担保权人控制并与被担保债权相对应,就应当认定已经具备了保证金质押特定化要件,浮动性并不能否定保证金账户内金钱的特定化。

B 葫芦岛银行沈阳分行执行异议申请案

裁判要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可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的财产而被冻结。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关于“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的规定,银行可在承兑或付款后申请解除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措施。法院拒不解除的,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名下的保证金账户被法院冻结,该账户担保的债权人就账户内资金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措施的,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的保证金账户由银行实际控制,即使双方未单独签订质押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相应条款具有质押保证性质且银行已实际兑付的,属于符合《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质押要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该保证金相应部分应不予强制执行。

四、对银行的启示

1、保证金质押属于动产质押,存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银行作为质权人除了有效控制质物外,还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或在相关业务合同中有明确的质押条款。

2、央行2023年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规定将保证金质押纳入登记范围。从质押公示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建议对保证金质押及存单质押均办理质押登记。

3、被质押的保证金或存款被法院查封的,银行应积极向法院主张权利,提出异议申请,甚至主张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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