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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中有关承诺函和无效担保诉讼时效的问题 信托提货

2023-08-26 04:54:4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对外担保中有关承诺函和无效担保诉讼时效的问题

对外担保中有关承诺函和无效担保诉讼时效的问题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佛山太阳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街道办事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陈治艳

一、案件查明事实

1、佛山太阳公司向香港金城银行出具担保的事实

1995年12月27日,佛山太阳公司向香港金城银行出具一份《担保书》,说明因香港太阳公司需要向香港金城银行申请港币LC600万元及T/R400万元,佛山太阳公司请求香港金城银行支持香港太阳公司的上述业务,并愿意督促香港太阳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情况,佛山太阳公司将负责解决,不让香港金城银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同日,佛山太阳公司与香港太阳公司、香港金城银行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及赔偿书》,鉴于香港金城银行在佛山太阳公司的要求下已为香港太阳公司提供下列的信用便利,包括信用证额港币600万元和信托提货额港币400万元,佛山太阳公司应香港金城银行要求出具本赔偿书。各方同意:佛山太阳公司作为担保人担保香港金城银行:1.支付现在或此后由借款人香港太阳公司所欠下香港金城银行的每一次或全部款项、利息和损失赔偿或支付那些按照附录或与附录有关之交易而需向香港金城银行负责之款项;2.适当和迅速地使借款人在履行或奉行与该交易有关或按照该交易办事时遵守所有契约之责任条款及条件,及担保(单独或一并与任何人或公司)所有的责任,作为支付上述一项和所有款项之利息和损失赔偿与遵守和履行上述所有契约的责任条款和条件(以下统称为担保责任);3. 如借款人不能依照有关贷款合约或契据依时还本息,担保人同意在香港金城银行书面通知七天内,即履行担保责任,还清借款人依据有关贷款合约或契据所欠的本金及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4.担保人接受香港金城银行书面证明借款依据有关贷款合约中契据所欠之数目为准确,不持异议;5.本担保书为独立保证,是担保人向香港金城银行已出具担保的附加担保书,该等已出具的担保不受影响或替代,继续有效。该担保书将视作和和阐释为一份赔偿书,担保人赔偿香港金城银行因借款人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或履行责任的损失;该担保书必须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执行的法律。

1996年12月31日,佛山太阳公司与香港金城银行签订一份《不可撤销保证合同》,香港金城银行作为贷款人应保证人佛山太阳公司的要求,同意向借款人香港太阳公司“不时或在任何时候,(1)依照贷款人所订定的条件、形式和期限给予或继续给予借款人(不论是单独的或是联同其他人仕的)任何种类以及币值的任何有抵押及无抵押银行授信、贷款、便利、信用授信以及财务、信用或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透支额度、信托提货额度及所有种类的跟单或其他信用证的安排或授信包括开证及/或承兑)、出具担保书、赔偿担保书和其他担保文件(统称“银行授信”);及/或(2)依照贷款人所订定的条件和期限,暂缓向借款人提出起诉或要求即时清偿所有债项”。为此,保证人保证:(1)保证人不单作为保证人,并同时以主要债务人身份无附带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承担及同意:“一旦借款人不按时偿还借款人就银行授信项下须付的任何借款本金、其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时,保证人将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悉数清还借款人就银行授信项下欠付贷款人的一切债务和费用,包括本金不超过港币400万元正、利息、违约利息、给贷款造成的损失以及贷款人为实现银行授信债权而付出的其他一切费用”(简称“担保债务”)。(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从合同签署日始至所有担保债务已清偿或贷款书面要求保证人清还担保债务当日起计六年止(以较后者为准)。(3)保证人同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担保债务承担保证偿还责任,借款人依照贷款人有关银行授信的规定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即时选择要求借款人及/或保证人清还担保债务,而贷款人无须事先就有关银行授信的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无须事先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合同还约定:保证人的保证不因担保债务存在其他担保而减轻、替代、免除或者受到任何影响,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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