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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 证券公司债券含义解释

2023-08-26 16:51:5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3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6年1月17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转让,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债券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其他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但应当同时将披露的年度报告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相关章节说明调整原因。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五条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第六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三)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年份,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四)年度报告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当充分、客观;不得有祝贺性、恭维性、推荐性或诋毁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五)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适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其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网站上。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信息,或者将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年度报告原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查阅。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证券交易场所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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