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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险理赔金出境相关规定最新

2023-08-27 00:45:1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关于进一步严肃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全市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乐纪发〔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乐组通〔2023〕26号)、《关于进一步严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乐组通〔2023〕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现将进一步严肃我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局干部职工(不包括局班子领导)的出国(境)证件必须统一上交集中管理。对新入编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要求入职后5日内上交出国(境)证件;对调出人员或提任为班子领导人员,应及时将出国(境)证件移交调入单位或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人事处集中保管。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

二、管理部门

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科集中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造册、专用箱子保管等具体措施。证件专管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办理有关工作的交接手续。

出国(境)证件办理、领取与使用

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实行“一事一批”,费用一律自理,不得以请假手续代替因私出国(境)审批,也不得以因私出国(境)审批代替请假手续。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干部职工原则上因私出国(境)一年不得超过1次,一般要求利用年休、双休、法定节假日,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要求如下:

1.干部职工办理出国(境)证件的,必须由干部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新申领的出国(境)证件必须在证件领取后5日内交予人事科专管人员。

2.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审批程序。(1)干部本人应书面向党组提交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明确出国(境)停留时间(出境时间和入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目的地、事由及费用来源等。非法定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需提交相关请假材料。(2)人事科要全面审核审查因私出国(境)的事由、次数、在外停留期限等事项。在受理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中,必须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了解出国(境)人员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是否同意其出国(境)的建议。(3)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4)人事科必须以相应的因私出国(境)审批件为依据,给予领取因私出入境证件。没有审批件的或未按要求审批的,不得领取。

3.干部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入境证件。在国(境)外期间证件遗失损毁补办的,要向单位报告;配偶、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干部本人也要向单位报告。

4.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回国后,须按规定在回国(境)后7日内,将领取的出国(境)证件交回人事科集中保管。已经批准、但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干部职工,应在审批同意的回国(境)时间起7日内,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科集中保管。

5.出国(境)证件遗失不能交人事科集中保管的,本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并将回执交人事科备案。

四、责任追究

对干部职工存在违规办理或拒不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未经审批和未按审批要求出国(境)、瞒报持有出入境证件和出国(境)情况等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在2年至5年内不再受理其因私出国(境)审批申请。

对未按规定对干部职工及时进行登记备案、未按规定审查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未妥善保管出国(境)证件、未及时催收证件集中保管等问题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附件:1.个人承诺书

         2.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审批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3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环乐〔2023〕41号关于进一步严肃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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