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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研究最新论文|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和效应分析 外汇交易的机理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2023-08-27 03:54:2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央行研究最新论文|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和效应分析

“有所不为”是指,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自行解决的,政府坚决不介入,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作者: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 陶玲

摘要:金融监管职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演进,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格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协调机制也经历了从无到有探索建立的过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作为基础性制度建设,开启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一步。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秉持明确职责、协调合作的理念,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为目标,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自2023年初建立以来,围绕金融体系核心任务开展工作,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及有效性增强,协调理念植入金融工作各环节,地方金融监管的薄弱部分正在改善,运行情况总体符合预期目标。下一步,协调机制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把握好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中的履职边界,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提升中央金融政策在地方落地执行的效率,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监管合作,提高金融风险认识水平,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共同做好金融政策的落地见效。

关键词:金融监管 监管协调 金融委 地方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职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金融监管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后者与一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总体上,在中央集权制国家,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在联邦制国家,一般形成中央和地方双线并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安排。以金融机构所涉公众性程度和金融风险外溢性大小为判断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由中央政府在国家层面进行整体监管是主流做法,也十分必要。从我国的情况看,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适当扩大和强化地方政府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职责,以增加基层金融供给,减少金融扭曲,强化消费者保护,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为保证上述架构顺畅运行,需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的协调合作。经过多年的演进和调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格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探索,已经建立。

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背景和演进脉络

从金融监管理论和国际实践看,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一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模式。但无论一国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在大型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金融行业间界线日益模糊、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形势下,都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之间,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弥补监管真空,减少监管套利,增强监管有效性,有效应对经济金融领域的风险挑战。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不同国家受危机影响程度和摆脱危机能力与其监管体制存在高度相关性。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部门相互之间、金融管理部门与经济管理及财政部门之间,如果缺少整体的协调安排,不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危机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监管协调,成为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大力倡导的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美、英、欧盟、日、韩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也都推进了监管体制和机制改革。

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脉络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2017年,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持续调整。在中央层面的横向上,改革主线可以概括为“两个分离”:一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与微观金融监管职能相分离;二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职责相分离。1992年以前,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于一身。1992年、1998年、2003年,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先后成立,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三会”专注各行业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格局由此形成。为加强监管协调,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8年6月,国务院建立金融旬会制度,就金融改革、发展、服务、风险处置和稳定等方面统筹协调跨部门事宜。2013年8月,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

在中央和地方层面的纵向上,始于本世纪初,在中央金融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地方政府陆续承担了一些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发挥了金融监管补充作用。形成这种格局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从地方政府的意愿看,地方政府希望参与调配金融资源,支持本地经济发展是主要动力,截至2011年底,所有省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办。另一方面,从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性看,在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约束下,为强化金融风险的化解和处置,也需要对于近年来各地大量出现的以金融创新为名、行金融业务之实的行为,发挥好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弥补监管空白,并在金融风险水落石出时,承担属地金融风险处置第一责任,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的理念和目标

近年来,地方政府在参与金融监管过程中,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监管目标偏离。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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