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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能否在工伤赔偿款中抵扣? 保险公司理赔款打给受害者吗

2023-08-27 07:17:1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最高院案例: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能否在工伤赔偿款中抵扣?

原标题:最高院案例: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能否在工伤赔偿款中抵扣?

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传真】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祥龙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正兵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案涉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是否应当在祥龙公司、黄正兵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三、本案责任比例的认定是否正确;四、尸体保管费、运输费是否属于丧葬费范畴。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祥龙公司应当与被上诉人黄正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祥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上诉人黄正兵,受害人范洪昌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对该人身损害,祥龙公司应当与实际施工人黄正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上诉人祥龙公司、黄正兵无权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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