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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担保人配偶仅以共有人身份作出声明,不应认定为担保人! 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需签署的协议

2023-08-27 15:14:5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最高院:担保人配偶仅以共有人身份作出声明,不应认定为担保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实务分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多年来实务中大都认为毫无争议的应当由夫妻共同连带清偿。但近期“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规则”受到了质疑,部分人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过于宽泛,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细化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形确立不同的清偿和追偿规则;或者在立法层面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严格的定义和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利益”负债和夫妻双方合意形成的负债,除此之外的债务应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主张上述观点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不仅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关,而且还应与夫妻财产制密切关联。如果是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家庭利益原因形成的负债,非负债配偶一方仅作出了同意以共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负债配偶一方仅因承诺以共同该财产为限对该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属于责任财产(本案即是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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