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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国有商事案件中常见诉讼风险及其防范 债券投资面临的风险及其原因

2023-08-27 15:19:2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原创 张献之 上海二中法院

本期执笔:张献之

商事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近三年涉国企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3年,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审理的涉国企相关案件数量逐年稳步增长,涉案标的总额超过10亿元(由于国企身份的定义和识别存在模糊性,故数据统计不完全)。2023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下半年商事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涉国企案件数量同比增加。

从诉讼情况来看,除少数涉及公司登记、决议等类型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诉请均为金钱之债的给付之诉。二审维持的案件占总数75%,二审改发率为10%,其余为上海二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判决或二审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审理等,调解结案数为0件。

从案由分布来看,主要为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由数量相对较多的有: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公司类纠纷主要发生在公司对外投资或接受投资过程中,如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合同类纠纷主要与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关,如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

从诉讼相对方来看,国企诉讼相对方为个人的占三分之一,集中于股权转让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除借款合同纠纷外,大多数案件本质上是国有企业与个人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出现矛盾而涉诉。国企诉讼相对方为公司等商事主体的占三分之二,主要发生于公司经营事务中,如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

涉国企商事案件中常见诉讼风险

国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经济效益不是企业决策的唯一考量,往往需要兼顾社会效益、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国企的诉讼纠纷既可能来自日常经营风险,也可能来自历史遗留问题,甚至来自政策改变等难以预测因素。

由于涉国企商事案件主要为合同类纠纷及公司类纠纷,以下结合案件审理实际情况,就这两类案件中国企常见诉讼风险分别予以说明。

1. 合同类纠纷

合同类纠纷主要源于公司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结算等各环节均可能出现。由于业务经营的长期性,同一合同范本被反复使用,因此一旦出现涉诉风险点,就容易造成大面积同类诉讼,在法院往往体现为集团案件,给国企带来很大的压力。合同类纠纷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合同基本要件存在瑕疵。具体表现为:其一,基本格式不规范。合同文本、落款人、落款日期、页码、骑缝章缺少及合同内容出现笔误的现象较为常见,尤其是骑缝章作为合同完整性的重要证明却经常被疏漏;其二,合同主体不适格。常出现合同范本中的订约主体已注销或仅为法人的内设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造成实际签约主体与合同约定的主体不一致,审判中容易引起合同相对方究竟为谁、合同效力是否因主体不适格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等认定难题;其三,合同内容前后冲突。如争议解决条款前后不一致,引用条款错误等,常发生在交易较为复杂或合同文本数量较多的合同范本中。

(2)重要合同条款缺失。在纠纷集中的投资环节,经常出现重要合同条款的缺失,如未对投资目标公司的运营、管理、利润分配等作出明确约定,投资合同缺乏回购条款等公司退出机制,或出现纠纷后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够细致等。投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但缺少必要的清算、退出约定,使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盈利、资产状况难以审计,合同各方不得不“硬着陆”退出。

(3)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是预判、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但国企合同中对该部分常常着墨较少,存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式约定不清,以及违约条款约定不合理等问题。尤其是缺少因政策调整可以变更、终止合同的条款,使国企在出现政策调整等非经营风险时,自我防护能力明显不足。在今年的疫情中,不少国企为了响应政府部署,对部分经营活动进行了调整,但由于前期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变更、终止条款,使国企在诉讼中只能援引不可抗力、公平原则等规定,提高了司法救济的门槛,甚至陷入不利的局面。

2. 公司类纠纷

公司类纠纷主要出现在国企对外投资、融资过程中,或在投资后与目标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不和,最终涉诉。公司类纠纷在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等案由中出现的问题与合同类纠纷存在重叠,如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不明或不合理等,主要纠纷的源头实质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缺陷。公司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公司章程缺乏对公司治理的针对性规定。对外投资经常以建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开展,但在新建立的目标公司中,公司章程往往套用模板,投资协议中的特别安排并未落实在公司章程中,更缺乏对公司治理中具体问题的约定,造成公司章程无法发挥公司宪法的基本作用。合作良好时掩盖了风险,一旦出现经营不佳的情况,公司治理就陷入僵局,股东之间莫衷一是。

(2)对外投资存在监管缺位。监管的缺位存在于两个对象,一是对外投资的国企自身,二是所投资的目标公司。一方面,虽然近年来国企的内部决策程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对外担保等特殊交易中,国企的内部风控程序还没能形成配套,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更新关注不足,给交易的稳定性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在所投资目标公司中,国企在投资后经常缺位公司的内部治理,疏于监督公司的决策、决议,造成对目标公司经营情况的后知后觉,往往在出现严重损失后才诉诸法律。

(3)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不完善。集团化的国企内部,各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本身无可厚非。但在部分案件中,关联交易不仅没有合理的资金流转,连基本的账目都混乱不清,还有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极易使公司在涉诉时被法院认定为人格混同,进而导致部分公司的经营损失向母公司、兄弟公司扩散,给集团整体带来诉讼风险。

防范国企诉讼风险的建议

国有企业在抗击疫情、促进就业、科技进步等各方面为国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国家经济的“压舱石”“定海针”。国有企业诉讼风险的化解,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同时,合理平衡不同商事主体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被监管较松的企业对其他守法企业形成不当冲击,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公司治理、规范交易中主动做好诉讼风险的防范工作:

第一,完善交易、投资前的合规审查。公司在对合同进行内审时,要避免“重内容轻形式”,不仅要关注合同中的重要定义、关键内容,还要关注签约主体的审查,加盖骑缝章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统筹兼顾对合同主要内容和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从公司内部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向经营部门提供完善的合同框架模板。对于复杂交易合同,应当加强条款内容的逻辑性和前后一致性;对于普通合同,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条款、损失计算条款,避免重要合同内容的缺失。对于合同模板,则应当关注法律法规、司法观点的更新,及时进行补正。

第二,重视交易、投资中的风险应对。投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应当有“底线思维”,明确投资失败的退出渠道或损失补偿方案。同时,对于目标公司的章程制定需要引起重视,可以从公司治理中具体问题的特别规定入手,增强章程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于章程中没能及时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内容,可以通过后续公司决议的方式进行补救。最后,投资后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建立对于目标公司内部管理、决议事项的事中及周期性监管机制,即使财务投资也要关注目标公司的重要经营事务及人事变更,及时准确地掌握目标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加强交易、投资后的财务制度监管。严格把握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建立独立的集团公司交易账目和财务会计体系。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兄弟公司应当就关联交易及时作出资金流转记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制作账目,明晰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边界,避免因关联公司之间未做到财产完全隔离而被认定为财产或人格混同。

END

原标题:《涉国有商事案件中常见诉讼风险及其防范 | 至正 • 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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