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ODI)及外商直接投资(FDI)备案流程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包括哪些内容
①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②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③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④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⑤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⑥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⑦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⑧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2.境外投资项目(ODI)核准、备案的范围
核准管理范围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包括:
①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②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①与中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②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③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④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①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②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③新闻传媒;
④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备案管理范围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①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③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2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3.境外投资项目(ODI)核准程序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资主体情况;
②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③项目对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④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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