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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非银支付行业再迎新规,明确机构间备付金互转流程 外汇存钱有风险吗安全吗现在怎么办理业务

2023-08-28 11:19:2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解读:非银支付行业再迎新规,明确机构间备付金互转流程

21世纪经济报道 21金融圈

记者:边万莉 编辑:李伊琳

1月22日,为加强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内容来看,《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此外,《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备付金只能集中交存到央行吗?

《办法》第四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原备付金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认为,“集中存管账户开立在央行更有利于对备付金的监管。

从过去支付机构的违规和风险性事件中能够发现,备付金容易形成资金池,监管文件中对于备付金的定位也是‘重中之重’。原来将账户设在商业银行中,银行缺乏动力,也没有强执性权责认定来监督备付金账户,统一开立在央行,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不过,备付金集中交存至央行并不是突如其来,央行早在2018年时就发布过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到2023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23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日终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央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央行答记者问表示: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2、客户备付金互转是否意味着放开支付机构间合作?

《办法》第三十三条指出,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定的情形下,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的资金仅能向其商户和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在合规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认可的其他账户划转。

央行答记者问表示,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对此,支付产业网创始人刘刚向记者表示,“以前有绕过银联网联的情况,导致交易不透明,监管难度大,现在是明令禁止支付机构直接互联,必须经过网联银联,提高交易透明度,防止支付机构变清算机构。”

此外,《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根据《办法》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并在第二十一条详细说明了清算机构应满足的条件。

3、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违规如何处罚?

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在黄大智看来,原备付金办法处罚依据2号令,法律层级较低,震慑力度有限。《办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支付机构违规成本大幅度提高。一方面,处罚的法律依据层级大幅度提升;另一方面,处罚力度也更大,能够更好的对备付金进行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就罚则专门设立一章,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特定业务银行的违规情形对应的处罚方式做了详细阐述。具体来看:

一是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明确阻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

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专设一章‘罚则’,明确客户备付金存管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助于增加威慑力,提升央行权威。《办法》坚持与时俱进精神,体现了央行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和‘强服务’的统一,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健康稳健发展,增强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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