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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执行几项法规规定

2023-08-29 20:15:4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六讲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四宝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2003年12月27日 17:37:31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至今将近十年了。在这十年中,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在两年前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贸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因此,适时修改外贸法,这已经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下面就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作用及其修改等若干问题,作如下汇报: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的外贸法律制度是其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对进出口采取鼓励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总政策的集中体现。        政府管理及服务外贸的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和服务;一种是对出口贸易的管理和服务。这些法律都属强制性法律规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范围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检制度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等方面。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宗旨是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促进一国经济稳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与其他部门法比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它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这一纵向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围。对外贸易法与涉外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后者调整的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前者调整的则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纵向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2.当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只调整货物进出口关系的范围。现代对外贸易法,其调整的对象,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如电信、金融、教育、旅游、法律服务等,还包括技术贸易。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已经呈现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齐驱的发展趋势。2002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15万2千亿美元,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3万6百亿美元,全球的技术贸易量则超过了万亿美元。而且后二者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因此,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整个外贸法律制度中,已占据很重要的地位。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新趋向和新特点。        3.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般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不仅包括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内容,还包括以外国直接投资为代表的各类生产要素跨国间流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狭义上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主要限定在管理国际贸易(货物、服务及技术)的法律、法规。        4.当今世界各国,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不是全部)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一般含有管理外资的内容,而且是作为整个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的外贸法在内,往往是把管理外资的法律制度与管理国际贸易的外贸法相分离的。        5.此外,西方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共同规则,在WTO的核心文件中得到较充分的体现,或者说WTO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主要规则就是集中反映了这些国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共同点。也就是说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与WTO及国际惯例靠得最近受其影响最大的一个部门法,因此它必然带有深刻的国际法的烙印。        (三)对外贸易法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对外贸易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它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但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生产大分工和以自由竞争为主导的生产方式确立之后,才得到空前的发展。对外贸易是各国商品在流通领域中的延伸,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对外贸易也获得了相应的进步。世界历史上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23—1790)在使其声名大作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简称《国富论》)中,提出了著名的“自然分工”理论。        “自然分工”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各国可按各自最有利的条件进行专业化生产,通过自由贸易,输出本国在生产费用上占绝对优势的商品,换取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费用较高的产品。该理论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国际贸易的内在经济规律。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另一位对国际贸易理论作出巨大贡献的古典著名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1772—1823)在亚当·斯密的“自然分工论”基础上,于1817年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马克思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科学成分,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从而为建立科学的国际贸易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实践证明,马克思关于社会分工产生国际贸易,际贸易导致节约社会劳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理在国际贸易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呈现并仍然呈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在西方国家发展历史上,对外贸易发展往往伴随着罪恶的战争。英国一直视外贸为生命线。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发生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夕,在决定是否要批准对华战争时,当时年仅22岁的维多利亚女王说:“现在不是鸦片问题,也不是商人的财产损失,更不是英国的尊严。如果其他国家都学习中国,拒绝自由贸易,一年后,英国就不存在了,这就是必须出兵的理由。我们必须给他们上自由贸易的课,我们有责任去开发东方这最后的土地。我不希望别国占先,谁拥有中国,谁就拥有19世纪。”英国殖民者为了维护其作为外贸的生命线,不惜发动罪恶的鸦片战争。        美国从其独立之日起,就特别重视外贸,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200多年的外贸发展历程中,尤其是二战之后,美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但是从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强大的欧盟的强烈竞争下,促使其外贸法既有管理本国进出口功能,又有在竞争中趋利避害的服务功能。正如美国一位著名外贸法专家所形象地指出的那样,“在美国,国际贸易是最热门的话题,外贸法也是最为社会关心的法规之一,因为它直接涉及美国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直接影响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        对外贸易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史上曾经起过并且继续起着巨大作用。因为它是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当代,对外贸易已经成为一国实现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各方面的综合效益的重要工具。        所有这些,都为各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WTO就是在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90年代中期建立起来的,它的宗旨就是要实现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强劲势头是促成各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日益完备的最强大动力。        综观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其特殊重要地位集中表现在:        (1)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外贸法的内容十分具体,如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有1000多页。        (2)由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实施。在日本,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贸易会议的主席,亲自处理重大的外贸事务;美国宪法及外贸法则赋予总统对外贸重大问题的最终决策权。        (3)外贸立法及其实施措施都强调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及对外出口的鼓励。        西方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对外贸易法,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的。因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重要性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因此,对外贸易在一国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        综观各国对外贸易法,尤其是西方贸易大国的对外贸易法,其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外贸易经营权、国营贸易、贸易救济措施、贸易壁垒调查、自由贸易区和透明度原则。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营权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问题。它涉及到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人WTO三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因此,我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        (二)国营贸易        1.国营贸易是各国外贸法中普遍存在的特殊概念        外贸法上的国营贸易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并非一个概念,和我国目前的国有外贸企业也不能等同,它具有特定的含义。根据世贸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谓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国内法律或在事实上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的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其购买和销售活动影响了国家进出口水平和方向。因此,世贸组织中判断国营贸易企业的关键是看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这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其判断标准也不是所有制形式。因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者半官方的贸易机构,若它们在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则都应视为国营贸易企业。        2.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国外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营贸易通常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贸易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其在一国贸易中的意义不可低估,国营贸易因而成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不同领域中都实行着不同程度的国营贸易。目前,世界范围内国营贸易制度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兼有若干重要的矿产品。有些欧洲国家也在烟草和食盐方面维持着国营贸易制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两国各设有一个专营销售局,而这两个企业控制着l/3的世界小麦出口。而在新西兰,一个牛奶专营国营企业控制着约30%的世界牛奶出口。由此可见国营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的规模和地位确实是十分巨大的。        3.我国外贸法应妥善处理国营贸易问题        世贸组织对于国营贸易企业的管制对我国具有两方面的特殊意义。按照世贸规则,我国国营贸易企业的决策必须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和商业考虑来运作,政府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商业运作中,这些企业也就成为了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法人,这一点既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也是目前企业改革的目标之一。        另一方面,我国要按照世贸有关规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中的国营贸易制度,使其成为保护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保障。国营贸易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可以对其实施较为直接的控制,进而控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进出口,这些领域和产品对国民经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只有真正确保国家在这些关键领域中享有控制权,我国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因此,国家在某些领域继续维持国营贸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世贸规则允许的例外,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例外并将其体现在我国的外贸法中。        (三)贸易救济措施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者严重损害进口国贸易利益的行为,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和保护进口国利益而专门提供了贸易救济措施。一般的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对进口成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我国简称为“两反一保”。        1.反倾销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尽管反倾销的理论基础早已为人诟病,但反倾销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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