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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 中国的基金会和外国的基金会的区别是什么呢

2023-09-01 01:17:2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刘双舟: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社会组织法》正在制定中。民政部设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专门负责管理社会组织,其具体职能是: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从该机构管理职能可知,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登记机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成立社会团体的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4)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简单讲,我国的社会组织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组织,主要包括:冠以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名称的,基于一定社会关系形成的会员制组织—社会团体;由民间出资成立的,直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各种民办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非会员制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于一定财产关系而形成的财团性组织—基金会;部分中介组织和社区活动团队。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第一个基本属性,是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民间性、自愿性、自治性即非政府性,是社会组织的第二个基本属性。公益性或互益性是社会组织的第三个基本属性。

综上,目前在我国,公益组织仅是一个事实概念,是对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的统称,并不存在由国家统一认可并颁发公益组织证书的问题。但是慈善组织则是一个行政认证的结果,必须具备民政部门颁发的表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慈善组织”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组织”之间有交叉又有所不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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