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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讲解(中) 黄金股票买卖规则详解图表大全集

2023-09-02 08:37:4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新三板交易规则讲解(中)

4、其他规定

①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②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1、委托与申报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①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集合竞价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②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④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2、成交

①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每日5次),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②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9:30起(含9:30)每10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③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④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其他规定

①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②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40%的前5只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1、委托与申报

①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②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③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④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⑤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⑥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⑦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⑨全国股转系统对连续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连续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成交首日;

(二)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⑪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连续竞价股票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⑫连续竞价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系统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

①连续竞价股票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②连续竞价时的成交价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时的成交价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3、其他规定

①连续竞价股票开盘价通过开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②连续竞价股票收盘价通过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③连续竞价股票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1档申报价格和数量。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最高5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④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首日,股票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⑤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1>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20%的前5只股票;

2>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3>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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