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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法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之区别 信托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的区别在于

2023-09-02 12:49:2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简述合同法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之区别

【可撤销合同】简述合同法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之区别

在法律实务中,笔者经常碰到很多法律职业者将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和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混为一谈,认为二者是等同的法律实质概念。实质上,仔细研习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其精神,很容易发现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一、二者的概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因此,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见,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例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可见,从法律规定的概念上,已对二者作出了区分。

二、二者的不同点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1999年12月底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行使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也会发生与请求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一样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4、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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