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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心税法适用有唯一解么? 黄金期货定义及分类标准表格图片高清版大全

2023-09-02 21:55:0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禾心税法适用有唯一解么?

4)某生产用储气柜;

5)某工业中间品收集槽。

先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再查条例第60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我们检索税法数据库,不仅是法和条例,在现行企业所得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也都没有给出“房屋、建筑物”的定义。

这并不奇怪,因为税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概念都重新下定义。

二、文义:清晰的术语标准

遵循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我们从解释“房屋、建筑物”的字面含义开始,再将其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作一番考察。

1)“房屋”的具体细目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在其6个门类中,第1类即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其中有“1020000房屋”,其下有具体列举。

遗憾的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只有列举,并无分类的定义。在众多概念的边缘地带,仍无法提供判断的标准。比如,该标准全文未提及“建筑物”,我们便无法单据此标准确定所得税法上的“建筑物”与标准里的“房屋”、“构筑物”是何关系。

2)“建筑物”究竟是何含义?作为建筑领域的术语,我们应寻找行业术语的标准。在住建部批准的国标《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建筑物”有明确的界定,即:2.1.4 建筑物 building: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相并列,《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有对应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构筑物”的定义。2.1.5 构筑物 construction: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如有足够的好奇心,将不难发现,从《物权法》、《房屋登记条例》到建筑行业内专业标准,如国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17)等,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是并列的概念,房屋则从属于建筑物,属于其中的“房屋建筑物”。

分析至此,综合上述国标体系,我们可得到一个解:企业所得税里的“房屋、建筑物”理解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且不包括构筑物,方与国家标准术语完全相符。即“一个除外、两个其中”:

——一个除外:将属于1030000构筑物的排除在外,因为构筑物不属于建筑物(更不属于1020000房屋);

——两个其中:将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建筑物的纳入其内,因为1029000房屋附属设施有列举(如门、岗楼、门禁系统、围墙、采暖、供水、停车设施等),而其他建筑物亦属于“建筑物”。

与某省局所得税专家Y兄讨论此事,他的观点很清晰: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这是视税法为法律体系整体的一部分,相应的,对税法缺乏明确界定的概念,引用其他法律部门更具体、更清晰的界定来解释。当如此解释已足够清晰的时候,不再寻求其他维度(比如目的方法)的解释。从税法理论上讲,这属于税法与他法“有限统一说”之应用,并适用了“文义清晰解释止”的解释方法。

——在纳税人的角度,我赞同Y兄的观点。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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