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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2023-09-04 18:45:2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不同点:

1.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开展资金池业务,需分别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来对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进行管理;开展集中收付业务,需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进行管理。

而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开展资金池业务,只需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来对境内外成员企业人民币资金进行管理;开展集中收付业务,可由主办企业在其注册地多家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来办理。

2.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对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自身的资金流入没有限额,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有额度限制。

跨国公司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对资金池业务,及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上限管理。

3. 跨国企业集团开展外汇资金池业务时,对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跨国企业集团原则上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那么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中需注意什么事项?

文件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

1. 结算银行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2. 人民银行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

对于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减)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在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后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3. 结算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做好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4. 结算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业务信息以及跨境收支信息。

分析及结论:

根据银发[2014]324号文的管理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为跨国企业集团开展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开办业务前,本着展业三原则,做好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备案。

二、开展业务时,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人民币专用账户的净流入余额不超过上限。如果发生调整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的情况,应及时向备案的人民银行进行备案。

三、发生业务后,做好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根据《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其中:

1. 人民币资金池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后,银行报送“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账户类型选择“E83 专户-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专用账户”。

2. 本金归类为“人民币跨境收入/支出信息”的“直接投资”明细。资金归集主体属于跨国公司境内子公司的,国际收支编码为“622023/622023”;资金归集主体为境内机构并在境外设有子公司的,国际收支编码为“621021/621022”;资金归集主体属于联属企业的,国际收支编码为“623021/623022”。交易附言注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3. 利息归类为“人民币跨境收入/支出信息”的“投资收益与经常转移”明细。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息的,国际收支编码为“322023”;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支付利息的,国际收支编码为“322023”。境内母公司从境外子公司获得利息的,国际收支编码为“322023”;境内子公司从境外母公司获得利息的,国际收支编码为“322023”。资金归集主体属于联属企业的,利息的国际收支编码为“322023”。交易附言注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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