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网购中购真退假获取退款构成诈骗 投资外汇被骗退赔吗

2023-09-05 21:49:3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网购中购真退假获取退款构成诈骗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购真退假申请退款的行为构成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大致过程是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被骗人因错误认识而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被骗人产生损失。本案中被告人采取欺骗的方法,让卖家误以为退回的是真货而同意退款,卖家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遭受财产损失,该行为构成诈骗。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购真退假申请退款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网络购物因为买家无法见到实物,买家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受到一定影响,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然而,若行为人恶意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购真退假申请退款,是否需要刑法介入和调整,需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首先,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是发生在网络购物中,因而需要分析电商平台购物流程和支付宝的性质。交换是贸易的核心,同步与等价是交换的基本原则。同步交换即是付款和交货同时进行。在传统的面对面交易中同步交换不成问题,但是在非面对面交易中,买家和卖家因为处在异地,因而难以做到同步交换。一方如果先接受对价则处于强势地位,违约成本低;而一方如果先支付对价则处于弱势地位,要承担对方违约的风险。在网络购物这样的非即时交易中,难以做到同步交换,买家和卖家都不愿意先支付对价,买家担心先支付货款后收不到货物,卖家担心先发货后收不到货款,支付问题成为了网络购物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方式应运而生,淘宝网通过支付宝解决了网络购物交易安全问题。淘宝网将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担保交易完成,买家在网上挑选好货物后将货款转到支付宝,支付宝将到账的信息告知卖家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确认收货后支付宝将货款转给卖家。在网络购物中,支付宝作为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为收付款双方提供一个中间过渡账户,通过支付托管保障交易安全,因而支付宝在交易过程中是财产保管人的身份。在淘宝购物中虽然有支付宝这一第三方支付方式保障了交易安全,但是买家作为先支付对价的一方等待卖家发货,是否能收到货或者收到的是否是符合要求的货,都是买家需要面临的风险。所以支付宝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设置了买家确认收货环节,只有当买家确认收货后支付宝才将货款转给卖家。因部分买家没有确认收货的习惯,因而支付宝规定了确认收货的默认期限,超过默认期限买家没有确认收货就默认为买家已经收到货物。

网上购物正常的退货流程是,买家在收到货物后确认收货期限前申请退款,并将货物寄回卖家,卖家收到货物后同意退款,买家收到货款,双方解除合同,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在本案中,行为人在收到货物后,虚构退货的事实申请退款,卖家同意退款。行为人本应将货物退回卖家恢复原来的状态,但是行为人却将假货充当真货退回,欺骗卖家退回货款,目的是排除卖家对货款的占有,实现自己对货款的持续性占有,即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应属于卖家的货款。

综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卖家的财产性利益,导致卖家遭受财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已经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畴,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制。

二、行为人第一次退货退款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和诈骗罪同属侵财性犯罪,盗窃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获取财物,而诈骗罪是因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获取财物。虽然刑法条文对两罪的法定刑规定很相似,但是两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和量刑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不同,诈骗罪的标准明显比盗窃罪严格,将两罪准确区分,对于量刑也有重要意义。

盗窃罪是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公私财物。而诈骗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导致受骗方产生错误认识,受骗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第三者。一般而言,其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即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上的瑕疵——被害人基于认识上的瑕疵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而,盗窃罪的显著特征之一是行为的秘密性,而诈骗罪显著特征之一是行为的欺骗性与处分财产的自愿性,对两罪进行区分,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若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并无自愿处分行为,则该行为构成盗窃;若行为人以欺诈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则该行为构成诈骗。

对于一般的案件,根据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来认定行为构成诈骗还是盗窃没有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些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交织的犯罪,这些犯罪具备盗窃罪的秘密性特征,也具备诈骗罪的欺骗性特征,对于行为的定性容易出现争议。

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定性,需要着重看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关键手段。若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关键手段是秘密窃取,则该行为构成盗窃。若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关键手段是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则该行为构成诈骗。行为人的需求是通过目的反映出来,行为人的手段也是受目的引导,因而在看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关键手段的同时要结合行为人实施欺诈的目的。若行为人采取欺诈的目的是便于盗窃,则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若行为人采取欺诈的目的是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则行为人构成诈骗。例如调虎离山式欺骗取得他人财物应该认定为盗窃,因为行为人采取欺诈行为是为了支开被骗人为盗窃创造便利条件,并且行为人是用秘密窃取的关键手段获取财物。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自愿处分行为包含有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是客观上有交付行为;二是主观上有交付意识。

首先,被害人客观上必须有交付行为。若没有交付行为,则行为人构成盗窃而非诈骗。例如甲在金店看到柜台内有一款价值80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戴的镀金项链款式相像。甲对售货员乙谎称想挑选金项链,乙将金项链拿出供甲挑选,甲趁乙不注意时偷偷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纯金项链。乙虽然受骗,但是没有交付金项链给甲的行为,因而甲构成盗窃。

其次,被害人主观上必须有交付意识,对所交付的财物具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被害人虽然有交付行为,但是没有将自己所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的交付意识,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罪。例如甲在超市将一幅价值6000元的耳机塞进一个文具盒内,收银员乙扫描后以一个文具盒的价格收款放行。乙因甲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了财物,但是乙并没有交付耳机的意识。

就本案第一次购真退假申请退款行为来看,也存在着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交织的情形。本案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偷换货物以假充真的行为,被告人获取真货的关键手段看似是偷换货物,表面上看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性的特征。但调换货物其实只是行为人犯罪过程的一个环节,申请退款则是行为人犯罪过程的另一环节,只有盗窃和诈骗相结合,行为人才能退款成功。如果没有后面卖家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行为人退回的就是真货,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自愿同意退款,行为人就不会拿到退款。

本案卖家同意退款也符合自愿处分行为的特征。首先,卖家客观上有交付行为。卖家同意退款并在淘宝平台进行同意退款的操作,即是交付行为。其次,卖家也有交付意识。卖家意识到自己将购衣款7203元退还给了被告人,对此有具体的明确的认识。

对于支付宝不能被骗因而不能定诈骗的观点,笔者认为,货款虽然是在支付宝,但是因买家已经收到货物,卖家享有要求买家付款的债权,所以买家申请退款必须要卖家同意。支付宝只是起一个保管货款的作用,行为人向卖家申请退款就是欺骗卖家放弃自己的债权,因而行为人诈骗的对象就是卖家。

从三角诈骗的视角分析,行为人构成诈骗。一般情况下诈骗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即是被骗人。但在有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和被骗人是不同的人,但是被骗人具备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或地位,否则行为人构成盗窃的间接正犯,这类案件为三角诈骗。

从两者间诈骗的视角分析,行为人构成诈骗。对三角诈骗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法律关系仅仅是而且也只能是两者(有时一方存在着多人的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3]三角诈骗仅仅是在三角形状态中实现非法占有的社会现象,不能将这种社会事实现象等同于本质,法律关系只有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并无三者间的三角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只需要探讨谁实施了犯罪行为和谁受到了犯罪侵害,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能上升到刑事法律关系,在三角形状态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刑法没有必要介入。

【注释】

[1]张明楷:“三角诈骗的类型”,载《法学评论》2017年新期。

[2]兰跃军:“论被害人的认定”,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杨兴培:“‘三角诈骗’的法理质疑与实践批判”,载《东方法学》2023年第4期。

END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查看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