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违法,购买走私货也违法? 私卖黄金是否犯法行为
两个月前兰迪海关部接到一宗案件:张某从事化妆品生意,进货渠道是在深圳华强北柜台,购买之后,再在其内地的商店销售。因涉嫌走私(购买走私进口货物),接受缉私部门调查,被取保候审。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怎样才能构成走私,如果构成的话适用什么罪名与量刑标准,如果不构成是什么原因?
一、购买走私货物构成走私、走私罪的有关法律渊源
在我国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因购买走私货物构成走私行为,也称为间接走私行为。间接走私行为的刑法条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注[1])来源于《海关法》第八十三条注[2]。根据该条第一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海关法》第八十三条是从第八十二条演绎而来,是非典型走私,《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是规定典型走私即直接走私的条款。之所以说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是非典型走私,是因为它不具备典型性通常性走私的构成条件及特征,但是该行为具有与典型走私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法律将它拟制为走私,即按走私行为论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正是对《海关法》第八十三条由行入刑的转化,而将其中购买走私货物构成走私行为的情形分为两种,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二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实际是按走私对象分为收购禁止物品,与收购非禁止物品。
海关法与刑法关于购买货物走私规定对比,见下表:
法律条文
行为处理
走私对象描述
适用条件
后果
《海关法》第八十三条
按走私行为论处
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
不够刑事处罚的
行政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
1.国家禁止进口物品;2.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1.国家禁止进口物品,达法定数量或重量;2.其他物品,达法定数额的。
刑事处罚
二、购买走私货物构成走私并以走私罪论处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作为收购人,构成“以走私罪论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一)直接收购。
接《现代汉语词典》,“直接”:不经过中间事物的(跟“间接”相对);“收购”:从各处买进。
按照用词正解,直接收购就是指不经过第三方,以第一手形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购买的行为。如果不具有“第一手”“收购”的特征,则非“直接收购”。关于第一手、收购等的进一步解释请看下文。
(二)向走私人收购。
这个条件是从条件第(一)项引申出来的,就是行为人所购买货物的对方(即供应商)必须是走私行为人。如果对方不是走私行为人,则非“向走私人收购”。
(三)明知所收购的是走私进口货物。
这里是主观故意的呈现,明知是走私进口货物才具备间接走私的条件。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含义,一是明知其所收购的货物是走私进口货物,二是明知对方是走私行为人。
关于“明知”的进一步解释及证据要求,见下文。
(四)达到了法定入刑标准。
以走私罪论处不是罪名,是一种法律拟制构成走私犯罪的处理方式。按走私罪论处可能涉及不同的走私罪名,而不同的罪名法定入刑标准不同,因此,适用按走私罪论处所涉及的罪名其本身的入刑标准,在此不作详述。
回到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