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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七个优势和五个短板 :遗嘱与法律系列之一 遗嘱信托的优势包括

2023-09-06 00:24:5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遗嘱系列文章是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颖珺律师的最新原创作品,分为五篇:

《遗嘱的七个优势和五个短板》、《遗嘱的七种无效情形和十七个订立技巧》、《打印遗嘱的效力——兼论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之争》、《遗嘱和公证》、《关于遗嘱,你还要知道的六件事》,既有深入浅出的理论探讨,又有极为实用的技巧总结和办事指南,还结合了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6月25日)的新内容,力图全方位解读“遗嘱”这个热点话题。

财富传承有三种主要工具——遗嘱、保险、家族信托。关于财产的处置、家事的安排,遗嘱是最传统的法律手法、最基本的“意愿安排”,非常重要。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但是订立遗嘱,若等到“人之将死”,恐怕为时已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此第一篇文章中,我们先来详细分析遗嘱的优势和短板。

遗嘱的七个优势 壹

遗嘱的好处和优势有很多:

第一,最大程度地保证一个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财产。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指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一个人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也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遗嘱体现的是所有权人(立遗嘱人)对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财产留给哪些人、各自多少,完全由立遗嘱人决定,有没有血缘关系或亲戚关系都可以(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相当于赠与,也就是遗赠)。自己的东西,爱给谁给谁。

遗嘱是交代身后事,一个人离开这个世界,总会有无数的牵挂,对亲人的不舍和担心。通过遗嘱的安排,可以给亲人生活上的保障、事业学业上的助力,代表着逝者对生者的拳拳之心和美好祝福。

第二,重新分配家庭财产,调节家庭关系。

一个家庭、一个家族,有男女老少,通过血缘和婚姻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每个人的情况和志向不同,对家庭家族的贡献不同,其中有复杂的感情和利益关系,也不可避免积聚恩怨。通过遗嘱灵活处置遗产,在家庭(家族)成员中重新分配财产,达到一种平衡,可以均贫富、补不足,扶持经济上、能力上的弱者,或对贡献大的强者予以额外奖励。

当然,遗嘱也可能激化矛盾,因为每个人所理解的“公平”并不一样,而且往往是站在自己的角度。

第三,定向传承、减少纠纷。

虽然遗嘱在程序上不能阻止某些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起诉,但一份内容合法有效、形式严谨完备的遗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争夺欲望,毕竟诉讼的成本很高,不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亲人间还会撕破脸皮,如果没有把握推翻遗嘱,相关人不会贸然起诉。即使进入诉讼,遗嘱亦可定分止争。

第四,降低子女婚变的损失,确保子女的利益。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婚内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之间有特别约定(但中国人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的凤毛麟角)。

如果父母不立遗嘱,子女继承的遗产中,子女的配偶自动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离婚时可要求分割。

不少父母对此忧心忡忡,其实对策很简单,父母可在遗嘱中指定遗产只属于子女,与子女的配偶无关。这样一来,即使子女日后离婚,也可以将损失降低,可以保障(外)孙子女的成长。上一代辛苦打拼所积攒的财富,能真正地留给有血缘亲情的人,肥水不留外人田。

第五,灵活性强,可设立遗赠。

遗赠是指把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甚至是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一个人可以用遗赠来报答对自己有恩的人,可以用遗赠来保障依赖自己生活的人,可以用遗赠来设立基金、造福社会。还有一种遗赠抚养,无依无靠的人用财产换取生养死葬。

第六,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确保遗嘱的落实。

关于遗嘱执行人,现行《继承法》只有一句话(第十六条),(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能起到落实遗嘱的重要作用。

中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的,至今三十四年,只有一份最高院的配套意见,一直没有司法解释“打补丁”。正在制订中的《民法典》的“继承编”提出了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人的概念及职责等(作者将在第五篇文章中介绍)。

第七,明确遗产有什么,避免遗产下落不明。

一个人在立遗嘱的时候,会全面地清点自己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并在遗嘱里详细地列出来。若立遗嘱人之后病重住院神志不清,或因意外突然离世,其亲人可以根据遗嘱的内容,知悉其有什么财产,想要如何处置,从而避免发生死者的财产不明、无法查找的情况。

当然,凡事有利有弊,遗嘱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包括以下几点:

遗嘱的五个短板 贰

第一,继承财产必须先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均如此,法定继承和遗嘱没有债务隔离的功能。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遗嘱难以落实。

即便是有合法、有效、完善的遗嘱,即便是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争议,但在现实中,办理财产继承依然非常麻烦、困难。

尤其是不动产的继承、银行存款的继承,房屋管理部门和银行为了避免自身的风险,会设置非常多要求,比如必须提供公证文书,而办理公证手续更是复杂。有些亲属不得不“制造诉讼”,以拿到一纸判决。

事实上,继承纠纷往往也让律师很头疼,在立案的时候,有些法院就会对主体进行严格审查,查明有多少个继承人,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若某些继承人年事已高,或分散在全国各地乃至全世界各国,甚至失去联系多年,原告未必能提供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投告无门。

第三,遗嘱的效力经常受到挑战,容易被否定。

继承法规定了各种遗嘱的形式要求,司法实践中对此审查特别严格,比如说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落款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少打印的遗嘱,被认定为代书遗嘱,因缺乏见证人而无效。公证过的遗嘱只能用公证形式来修改(这点在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被废除)。只要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就可能被法院或公证机关等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若利害关系人证明了立遗嘱人是被欺诈或被胁迫的,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立遗嘱人已经神志不清,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推翻遗嘱的效力。

其实,无论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充分证据,其都可以提起诉讼,利用法律程序在时间上极力阻碍遗产的分割处理。

第四,遗嘱未必能保障继承人的生活或幸福。

遗嘱继承之后,无法约束继承人的行为,比如继承人可能会因继承大笔遗产而不思进取、不务正业、挥霍无度,甚至沾染恶习。

第五,遗嘱可以单方修改。

比如说,甲婚内出轨,被妻子乙发现,甲痛哭流涕,跪地认错,甲为弥补乙受到的伤害,挽回家庭,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乙和儿子丙,但之后甲可以私下修改遗嘱,乙和丙无从知悉、无法制约。

在这种情况下,乙可要求和甲订立共同遗嘱,约定不得单方修改,只能双方共同修改或撤销,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乙去世后,甲也不能单方修改遗嘱。

遗嘱的缺陷,有先天的,也有后天的。律师的任务就是协助当事人,确保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且在日后能顺利落实。

遗嘱的效力,是遗嘱最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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