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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信托执行人

2023-09-06 02:27:3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凯旋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被执行人凯旋公司主张,长沙中院裁定的是驳回刘东的执行异议,而非裁定中止执行。因此,本案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9条的规定,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凯旋公司属于“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系由申请执行人启动,而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系由案外人提出,故是否应予强制执行特定标的的争议存在于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之间,与被执行人利益并无直接利害关系。退而言之,如果执行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则执行程序依法继续进行,凯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利益现状并未因执行异议裁定的内容发生变动。如果执行异议裁定支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中止执行,则凯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该裁定内容亦无损于其利益。如果凯旋公司认为执行异议裁定作出中止执行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执行标的的权属认定错误,则视为其与案外人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权属存有争议,凯旋公司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9条规定,另行起诉予以救济。因此,执行异议裁定中的被执行人并非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主体,凯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本案长沙中院的执行裁定,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受理条件。

实务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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