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购的礼品送客户,算业务招待费还是视同销售? 赠送客户黄金税务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公司外购礼品用于招待,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将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二 税前限额扣除
1 计入业务宣传费
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潜在客户,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具有宣传作用,比如在礼品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计入业务招待费
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既有客户,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个人所得税
如果业务招待时将外购礼品无偿赠送给个人,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将烟酒、U盘等礼品随机送给客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50号文计算方法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
关于赠送礼品扣缴个税汇总申报问题(无须采集受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的操作:
1 发放单位财务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
2 扣缴单位进入扣缴客户端,在分类所得申报表中,选偶然所得,选随机赠送礼品,勾选"汇总"方式
3 无须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直接填入扣缴的收入总额即可。
4 也可在办税大厅直接申报。
四、会计处理
一 购入宣传品时
借:库存商品—礼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 赠送给客户,确认视同销售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三 代扣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代扣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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