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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办法范例6篇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研究

2023-09-09 01:48:02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会计核算办法范例6篇

会计核算办法范文1

一、《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出台的背景

信托投资公司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后,信托业务开始驶入快车道。随之,信托业务会计核算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并逐渐成为制约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第十四章专门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规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适用于上市金融企业,并未强制其他金融企业采用。目前除上市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信托投资公司仍普遍采用财政部1 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旧制度中没有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而新制度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作了规定,却未强制实行。这种状态导致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业务核算缺乏统一、规范、强制的会计制度约束,信托业务会计实务处于混乱状况。为适应信托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单独构建出台《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已势在必行。

财政部自2003年开始研究和起草《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于2005年1月5日正式,并于之日起施行。

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特点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主要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行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都属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范内容。与过去信托业务适用的会计政策法规相比,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有许多创新和进步,主要体现在:

1.明确了会计核算主体。由于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只是用自己的名义代为管理和处分。《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以信托项目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体现了不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使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的信托制度在财务上才得以真正实施。

2.重新构架了资产负债的核算框架。(《核算办法》改变了以往来源和运用的核算架构,重新构架了资产负债的核算框架,清晰地反映信托财产权益的变动情况,充分体现了本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强调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贯彻,更加符合国际惯例。针对信托财产的实际状况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客观反映信托财产的真实价值,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信托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信托项目的运行情况,评判受托人的管理能力。

4.明晰了信托当事人的会计核算办法。《核算办法》全面地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不同的会计主体角度,对如何处理信托资产、信托损益等会计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方面的制度空白,充分体现了办法的全面性。

三、《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深远意义

1.统一信托项目及信托当事人的会计标准,实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与协调。账本是对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而会计制度的规范是记账的基础。没有会计制度的建立与规范,任何法规都将形同虚设。《核算办法》明确了信托项目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体现了不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真正含义;同时也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解决了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

2.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为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四章专门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各家公司依照自身业务的特点自行设置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的名称及格式也各有差异。《核算办法》统一和规范了信托业务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使各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语言上有了可比的基础。

3.有助于对信托当事人和信托项目加强外部监督与管理。在现行实务中,有关信托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不统一,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难以满足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核算办法》要求编制统一的信托项目财务报告,包括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这不仅有利于及时反映信托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信托项目信息透明度,也为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的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核算办法》中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贯彻也体现了谨慎监管的要求。

会计核算办法范文2

中国保监会近日转发了由财政部制定的《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据悉,该《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三类保险中介公司各自主营业务的范围,为公司划分主营与非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提供了依据,同时还增加了适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核算特点的相关会计科目,解决了代垫、暂收款项纳入中介公司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等问题。

会计核算办法范文3

    1998年,全国第一家专业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成立。作为一项新型房地产金融助购业务,住房置业担保在拓宽购房融资渠道,化解银行信贷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杨佳燕处长在论坛上提到,成都推出的“二手房贷款服务大联盟”以及“直贷式”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置业担保的创新之举,走在全国前列。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进步,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的客户将维持稳中有升的态势。规范担保行为、理顺担保机构、明确部门分工以及规范住房担保市场秩序等,是当前面临的问题。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担保机构的收入状况,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同时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一个统一的监督平台,有助于住房置业担保更加规范化和体系化。

会计核算办法范文4

【关键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公积金

一、存在的问题

1、“四个统一”还需进一步推进。

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改革的深入,全国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所属分中心都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但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还存在不能清晰地反映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所创造和上交的增值收益,缺乏在一个辖区内合理调剂资金余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2、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值得商榷。

现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是“将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上缴财政部门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建设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这一规定不利于对住房公积金中心及管理部门形成绩效激励。

3、“增值收益存款”科目的设置及专户管理无实质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结余的增值收益分别在“贷款风险准备”科目、“专项应付款-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专项应付款-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增值收益分配-未分配增值收益”科目的贷方体现,分类清晰,再单独设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并对结余增值收益专户存放,无实质意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方便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放贷等各项业务开展,往往要委托多家银行多个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拥有十个以上“增值收益存款”专户的也不在少数,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数据的集中与及时传递,更不便及时掌握资金动向,也不利于理顺、协调与银行的关系,将增值收益进行专户存储加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负担。

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基础需进一步明确。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自身业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未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基础。就全国来说,各地区或采用权责发生制或采用收付实现制,在历年各部门审计检查中显示无章可循、存在口径不一的弊病。

二、改进建议

1、进一步落实“四个统一”。

进一步落实“四个统一”,真正实现各地联网统一会计核算的需要,清晰反映各分中心所创造及上缴的增值收益,增设“上缴增值收益”、“下级拨入增值收益”两个科目,并将“上缴增值收益”与“下级拨入增值收益”在“增值收益及增值收益分配表”中分别列出。此外,应革新陈旧的管理模式,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合理调剂资金余缺。办法可参照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建立存款备付金制度,按照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备付金金额,定期向市本级上缴存款。年终再对备付金按一定比例计算增值收益,分配给各分中心,以综合考核其资金使用效益。

(1)账务处理。当各分中心年末分配增值收益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科目,按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上缴增值收益”科目。当各分中心上缴增值收益时,按实际上缴金额,借记“上缴增值收益”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市本级收到上缴增值收益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下级拨入增值收益”科目。市本级年末结转下级拨入增值收益,借记“下级拨入增值收益”科目,贷记“增值收益”科目。市本级在收到上缴的备付金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某分中心上缴备付金”科目;分中心在上缴备付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上缴市中心备付金”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由市中心统一提取,统一管理。市中心在月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其他应付款——某分中心上缴备付金”科目贷方余额与“其他应收款——上缴市中心备付金”科目借方余额进行抵销,不再将此笔业务作为负债与债权对外重复反映。

2、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将其核算对象并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中,此举并不会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基础。

会计核算办法范文5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建造合同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针对施工企业的特点,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于2003年9月25日颁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新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因此两个准则在一些科目的核算上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前者又在一些科目的设置上做了改进,使得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详细。在此对《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相同核算内容的异同点进行分析。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两个准则都设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比较

对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的核算标准相同,即必须首先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时,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核算方法相同: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毛利”或“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在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由于“工程施工”下新设了两个科目,因此之前的《建造合同》中对毛利的核算科目由“工程施工-毛利”改为《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两个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差别在于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建造合同》的核算是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来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把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预计损失准备”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将“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在《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应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可见,预计损失准备在《建造合同》中进入成本,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则将其列为管理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期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三、不同核算科目的比较

除去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这两个主要科目中,《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稍有变化。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

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这些单位如果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则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因此,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会计实务中,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由于需要对一些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就必须具有相应的凭证以正确分配这些费用。比如工人工资、奖金等的费用分配表,以及原材料等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的表格。这些资料主要是由企业自己编制,另外还需有相关的发票、收据以及银行收付凭证等;机器费用的分配,就需要有机器工时的使用记录,以及由于安装拆卸等行为产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凭证等;租赁机器进行施工的,还需要有机器租赁的合同,以及租赁金交易过程中的发票、银行转账单等凭证。

在会计核算上,《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在“工程施工”下增加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核算,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之下。而在之前的《建造合同》中由于没有这两个明细科目,所有发生的成本和确认的毛利都记在“工程施工”科目下。

两个准则中“工程结算”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都相同。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当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工程结算”无余额。本科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在以上几个科目的核算中,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其重要的前提是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之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因为建造合同的施工期一般都比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的条件不同。要得到完工百分比,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获得合同的预算成本和实际发生的成本的数据资料,或者实际完成的施工量及施工总量。

新增的另外几个科目中,“周转材料”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建造合同》中对这类材料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新的核算办法设置“周转材料”科目,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周转材料的领用、摊销和退回以及周转材料的报废,分别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施工企业对在用周转材料、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从而规范了施工企业对材料的管理。

“临时设施”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同时,又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情况。在《建造合同》中,临时材料是在“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中进行会计处理。

“机械作业”也是一个新增科目,下设“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其核算办法也有些变化。《建造合同》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办法是把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借记“工程施工”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而在《建造合同》中没有这个科目,只设“工程施工”科目对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作业进行核算。由于没有“临时设施”科目,当然也没有“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会计核算办法范文6

关键词:会计核算制度 问题 措施

一、现行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主体概念不清晰

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界限不清晰,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财产与企业产权界限不清晰,这些情况在私营企业、民营中尤为严重。有些小企业甚至会出现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是一个人的情况,这就会导致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相互挪用,两者之间没有明确界限。这些都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困难。

2.会计基础薄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在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上,有的独资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在会计人员任用上一些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做兼职会计,这些人员有在税务部门工作的,有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等,一般定期来做账。有的企业管理者也愿意聘请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及社会上得到人们认同程度较底以及较差的工作保障使得其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吸引力远不如大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规范考核的问题也很多会计无证上岗现象严重,会计主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现象不胜枚举。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养工作几乎没有进行。

(2)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有些企业根本不设账,以票代账或者设账,但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设两套账或多套账,这表明我国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在会计核算方面,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计人相应期间的成本费用,而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对企业资产进行任意重账的现象严重,由于没有健全合理的财务会计制度不能按规定定期结账和处理日常业务特别是“待处理财产损溢”长期挂账不能及时加以处理等等。

(3)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会计行为的台理合规。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但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使会计监督职能几乎无法进行。

3.会计责任混乱

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责任可以确定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责任包括会计一般监督和会计再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但由于会计核算中心与被核算单位在空间上、经济活动上的脱离,它只能通过相关单位提供的票据、凭证等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核算内容的完整性负责。而以往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企业,因为不再承担核算职责,也不再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当出现虚假会计信息.遗漏核算事项时,或在其他财务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时,就存在因会计责任不清而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基本对策

1.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定的会计法规制度

不断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定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特别是针对民营企业人员素质不高这一现状,做好企业领导对会计核算制度的重视,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核算制度的宣传。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强调其操作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保证各项制度的衔接,避免执行上的混乱,使各项会计工作都能按制度进行,并使得各监督职能部门按规章制度办事,从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会计核算制度实施过程中,强调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其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并重视相关的会计法纪观念,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重视起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2.加强会计核算智能化发展

把记账凭证记到账簿中去,看似复杂。但是从信息技术角度观察,它仅是一个公式的运用而已,即:(某个科目的)本次余额=前次余额(借方发生额一贷方发生额)。式中的±符号表示:当余额方向为借方的时候,取+;当余额 向为贷方的时候,取一。由账簿等资料编制会计报告,比上述略有些复杂,但是它的规律也很简单。

然而,由经济业务到编制记账凭证却复杂得多。其研究分析的角度和方法的区别巨大。

第一,智能化的会计核算系统将提升会计信息价值。各种经济信息的处理与传递。都已经可以用光速来衡量。会计信息处理 反映的滞后与此极不相称。实现智能化的自动会计核算,在形成与各种业务信息系统的无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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