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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如何认定“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 信托产品增信措施

2023-09-09 05:42:1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资管新规下,如何认定“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

写在前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时,对于“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这条规定,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尤其是银保监会所辖机构从业人员)一脸懵圈:“间接”包括哪些方式?如何算“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不能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那产品分级的意义何在?

待资管新规靴子落地,如上条款明确规定在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随着探讨加深和实务摸索,目前业内有了某些较为一致的理解,同时仍然存在很多模糊地带。

实务中,“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通常是在资金端增加增信安排实现的,这些安排主要包括:回购、差额补足,等等。这几个与增信相关的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也存在边界不清的认识困难。一方面,它们都可以看作是对投资端原有还款来源基础上所作的信用增强安排,是对优先级的额外投资保护措施;同时,不同于投资端常见的抵押、质押增信措施,它们不需要承诺方提供额外的物来增强信用。另一方面,它们有别于《担保法》所列担保措施,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即使同一个概念,由于表述、交易背景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发生纠纷时,对其法律性质和效力认定便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下文将围绕“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这一概念展开,并对回购、差额补足这两种增信措施及其与“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的关联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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