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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投资管理办法(国资委34、35号令)深度解读 保险公司债券投资管理办法解读视频讲座

2023-09-09 11:30:5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央企投资管理办法(国资委34、35号令)深度解读

B.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是国资委以及中央企业管理资金投向的重要方法。

③管程序

34号令在制度规范、信息系统建立、明确行为主体方面,意义重大。

④管回报

A.设定投资收益底线,是中央企业投资的最低要求;

B.再决策与止损退出机制,保障中央企业投资的资金安全;

C.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形成投资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⑤管风险

A.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督;

B.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可以将相关监管力量集成。

3、两个令的特点

①强调依法监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监管重点——投资方向:应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符合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监管依据:国资委34号、35号令,负面清单(2017),中央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央企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中央企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管理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管理。

②强调全方位监管:

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制度体系、信息系统、负面清单、监管联动机制等方面。

③强调全过程监管:

事前注重规范决策,事中坚强监控和再决策、事后强化评价和问责。

④探索创新监管:

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企业要对不能投资的产业做出更明确规定。

35号令与34号令制订的不同之处

1、监管环境不同

34号令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而35号令要求同时遵守境内外两国的法律、因此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更大。

2、监管力度不同

35号令更强调风险管理,有专门针对境外投资特点的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境外的投资更强调战略规划引领、更强调坚持聚焦主业、更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负面清单更加严格,由于境外投资的特殊性,综合政治、地域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负面清单的确定与境内投资会有所差异。

3、国资委对境内、外审核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34号令第14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35号令第12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4、境内、外投资后评价要求不同

34号令要求企业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35号令要求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评价。

34号令与35号令对中央企业的要求

1、现阶段中央企业需完成的工作

①报备:投资制度修订、三年滚动规划。

②备案:根据企业战略和规划,结合企业实际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申请备案。

③审核:根据企业近三年非主业投资完成比例,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其中备案、审核工作内容中央企业应于3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

2、投资事项需国资委批准的内容

审批:特别监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

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

把关: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属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的项目、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

3、需特别关注事项

①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需商务部协同管理

在商务部核准备案时,需在核准和备案中增加一栏备注,由中央企业承诺。

②与第三方有关的事项:

34号令: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材料。”

评价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股权项目:“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35号令: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

总结

国资委34、35号令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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