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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二期监管发文解读报告 保险期货发展历程行业情况简述

2023-09-11 14:30:4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一、 偿二代二期的背景

中国银保监会(原保监会)于2012年3月启动偿二代建设,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采用国际成熟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并以“风险导向”为基本原则建设,整个过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内外部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不断变化,保险市场和偿付能力监管逐渐迎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偿二代工程亟需调整和优化。为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9月启动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同时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于2023年12月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简称“规则Ⅱ”),并于2023年第一季度起全面实施。规则Ⅱ旨在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推动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力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同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二、 偿二代二期的变化

整体框架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与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相互匹配,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在2015年颁布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基础上新增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资本规划以及劳合社(中国),由原来的17项监管规则增至20项。

图1: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规则Ⅱ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强化资产负债匹配,聚焦保险主业相比现行规则,规则Ⅱ下的利率风险评估将采用6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对市场变化更加敏感,更真实、灵敏地体现出公司资产负债的匹配程度。推动保险公司通过强化资产负债匹配进一步强化利率风险管理,同时聚焦保险主业,警惕资产端风险。重视重疾恶化风险,回归保障本源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寿险保险风险管理,规则II引入疾病恶化趋势风险的不利情景因子来合理反映重疾风险变化趋势。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支持国计民生险种 为了体现监管导向和政策倾斜,规则II增设调控性特征因子,通过对特定险种和机构给予一定量的资本折扣的方式支持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二)严化资本认定标准,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优化预期未来盈余计入资本方式为提升资本质量,优化长期寿险保单的预期未来盈余,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的方式,强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与企业真实净资产的关联性;规则Ⅱ下,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差异将扩大,强化了核心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做实“全面穿透、穿透到底”原则,不鼓励复杂结构的资金运用强调资金投向识别原则,凸显资金运用风险,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强调坚持风险导向,完善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根据近10年的数据,校准所有风险因子,当保险公司无法准确穿透计量资产时,将按照最高因子计提,导致资本占用大幅提升,从而引导保险公司主动关注底层资产风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三)促进保险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长期股权计量标准,审慎开展长期股权投资为警惕资产端风险,防止保险公司资本无序扩张,规则Ⅱ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对于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占用的风险基础因子为100%,较偿二代一期大幅提升。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也要求足额计提资产减值。修订资格优待政策,扩大国家部署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同时,为了支持创新活跃的中小保险公司和科技保险公司发展,规则Ⅱ对上一会计年度车险保费收入小于20亿元的中小财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保险风险资本要求方面给予10%的折扣;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针对养老险产品,对其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折扣,体现监管支持导向。增加房地产资本占用,专注保险主业针对房地产市场,规则Ⅱ完善投资性房地产等的认可标准,防止偿付能力充足率被高估。同时,保险公司应以成本计量模式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认可价值,替代了原先的由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保险公司专注保险主业,保险资金远离炒房等投资行为。并且,合理安排了过渡期的政策,以协助相关保险公司在该项资本计量上较为平稳的过渡。(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明确资本规划标准,夯实资本管理水平 规则Ⅱ明确资本规划监管标准,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环境,每年滚动编制未来三年的资本规划,并将资本规划运用于战略规划、风险管理、考核体系与利润分配等,提升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与资本使用效率。SARMRA:深化管控方向,新增管控重点规则Ⅱ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主要聚焦对Ⅰ类公司的监管要求,放宽了对Ⅱ类公司的要求;新增管控重点,增加了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风险集中度、委托投资业务风险以及风险数据质量管理等要求,明确提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相关制度和机制建设等要求,重点强调了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制定依据;变更评分方式,引入行业相对分,更准确地体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分在行业内分布情况;同时引入可变控制风险因子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SARMRA得分越低,则控制风险资本要求更高。IRR:聚焦法人实体管理,细分评估等级规则Ⅱ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IRR)  明确了聚焦法人实体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取消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且采取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对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的保险公司分级监管模式。同时,评估维度更为聚焦,推动保险公司关注自身战略风险。规则Ⅱ对保险公司监管类别进行了细分,分为八个类别,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估结果将更为分化,以便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此外,银保监会还致力于推动监管科技(Regtech)建设,把相关报送、计量、打分等逐步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流动性风险:优化体系框架,细化行业管理要求 规则Ⅱ要求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向精细化、动态化和及时化的方向发展。优化了流动性管理体系框架,体系要素更为明确和清晰;增加监测指标类别,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分别根据要求进行流动性风险监测,从而及时发现流动性风险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此外,规则Ⅱ还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支持保险公司对外开放,包括提出为符合等效资格的境外保险机构给予适当优待;完善了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量, 降低部分境外分保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因子。同时,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增加了董事会和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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