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的内涵、类型及相关概念辨析
股权信托是最近几年迅速蹿红的词汇,无论是高净值人群,还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耳熟能详。但若问及什么是股权信托、股权信托有哪些类型、又与股权代持存在什么关系,能准确回答上来的恐怕不多。当然,这与股权信托实务开展较晚、研究刚起步有关。但前述问题事关股权信托的根本,如果不弄清楚,我们就无法就股权信托展开讨论。
股权信托是什么?股权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类型。企业家以所持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当然属于股权信托。问题是,如果信托设立时企业家交付的不是股权而是资金,只是要求受托人之后投资公司股权,这是否属于股权信托呢?
更进一步说,股权信托的定义是否要求信托存续期间,股权必须是唯一的信托财产?如果家族客户将其全部资产整体设立混合信托,信托财产中既有家族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又有现金、土地、房产等其他非股权资产,是否属于股权信托?另外,股权信托设立后,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形态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如部分股权被公司回购转化为现金,现金又转化为房产或其他资产,这是否影响该信托的“股权信托”身份?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以持有股权为目的的资金信托可以归入股权信托的范畴。也就是说,股权信托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以股权作为初始信托资产设立信托;二是以资金作为初始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受托人之后购入公司股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信托财产的形态转化是信托存续期间的常态,只要存续期间主要的信托财产仍然是股权,或者以持续持有股权作为主要的信托目的,则信托财产在形态上的变化并不影响股权信托的定性。股权信托概念并不要求受托人在信托设立之后,必须无间断地持有特定股权。
2. 股权信托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依据不同标准,股权信托可以分为若干类别。如依据公司类别,可以分为封闭公司股权信托和公众公司股权信托;根据受益人的人数和分层情况,可以分为单一受益人股权信托和分层受益人股权信托等。图示如下:
(1)封闭公司股权信托和公众公司股权信托
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是一种重要的公司分类,源自美国,其依据是资产规模、股东人数及股份的市场流动性。在我国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不能以公开方式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封闭公司,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则属于公众公司。
以这两类公司股权设立的信托,可分别称为封闭公司股权信托和公众公司股权信托。公司性质的差异,决定了受托人在权力、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在封闭公司股权信托中,因封闭公司人合性突出,公司治理结构偏弱,家族企业家(委托人)可能保留实质性控制,指定家族成员实际经营目标公司,或者授予受托人全面参与公司运营的权力,受托人的谨慎投资、公平对待、信息披露等义务变化很大。尤其是在信托持有封闭公司全部股权时,受托人对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涉权力最大,法院可能认定公司属于信托的另一个“自我”,从而刺破公司面纱,要求信托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与之不同,公众公司股权信托中,由于公众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信托一般无法对公司进行控制,而且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信息披露要求高,受托人在参与目标公司的运营中,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的强制性规范,在追求信托受益人利益时也不得损害外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此时,股权信托受托人需要协调各类利益,妥善处置不同义务之间的冲突。
(2)单一受益人的股权信托与复数受益人的股权信托
人力资本是家族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家族客户而言,设立的股权信托通常不止一个受益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乃至孙辈等。而不同的受益人却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及风险偏好,这对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提出了差异化的诉求。
根据受益人的人数和分层情况,可以将股权信托分为单一受益人的股权信托和复数受益人的信托。其中,单一受益人的股权信托,是指股权信托中股权产生的孳息和作为本金的股权均由同一受益人享有的股权信托。与之相对的是受益人为复数的股权信托,这又包括“本金与收益分离型股权信托”和“受益人连续型股权信托”两类。
由于不同类别的受益人享受的信托利益、本身的经济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受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何妥善平衡各类受益人的利益,确保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往往较为困难。如在本金与收益分离型股权信托中,本金受益人追求投资的保值、安全,要求受托人投资风险很低的行业,而收益受益人更关注投资的冒进与盈利,要求受托人参与高收益的创投企业,因为投资风险越大,对应的收益也越大。复数受益人的股权信托对受托人的注意、能力和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3)固定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
依据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的份额是否确定,可以将信托分为固定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其中,固定信托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已确定受益人及各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或数额的信托;而自由裁量信托则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只确定受益人范围,或者概括指出一类受益人(如我的儿女和孙子女),信托的实际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权数额由受托人自由裁量地决定的信托,又称作全权信托。二者的最大区别是,固定信托的受益人能要求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分配信托利益,而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人则不能强制要求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在家族财富传承中,自由裁量信托运用更为广泛,因为是否分配信托利益、公平对待不同类型受益人以及确保公司长远发展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冲突,赋予受托人在利益分配上灵活的自由裁量权,更能适应变化中的世界,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形,且能有效地减免税赋。自由裁量信托常与“没收条款”或“败家子条款”合并使用,一旦信托利益被败家子转让,受托人可决定对其不分配利益,这样能防止不肖子孙挥霍家产。
(4)管理型股权信托和运用型股权信托
依据委托人设定信托的目的,股权信托可分为管理型和运用型。管理型股权信托是以管理股权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受托人作为信托股东,通常需要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行使股权。当企业家因身体状况或时间精力而无法亲自管理或者创二代没有接班意愿时,可将家族企业交给专业的机构来打理。不过,对受托人来说,由于受托人实际介入公司运营,可能面临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情况,这对信托公司等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
运用型股权信托是以运用股权获取收益为目的,由受托人将股权(主要是股票)作为借贷标的加以运用管理,如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等,委托人看重的是投资收益而非受托人的管理能力。运用型股权信托较为少见,且涉及的法律问题(如借贷)相对简单。
(5)被动管理型股权信托和主动管理型股权信托
根据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是否承担主动管理职责,股权信托可分为被动管理型(即事务管理类)股权信托和主动管理型(即非事务管理类)股权信托。原中国银监会在《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4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定义。根据意见稿,被动管理型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为提高事务类信托业务认定上的可操作性,该通知还确定了该信托的两大重要特征:(1)信托报酬率较低;(2)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与之相对的是主动管理型股权信托,这是家族信托的核心类型,是我国未来家族财富传承的主要途径,也是信托业转型的重要出路。
3. 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之间是什么关系?
股权信托具有“名实分离”的典型特征:信托股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但信托股权的利益由信托受益人享有,并且股东出资来自信托资金或委托人。与之类似,股权代持(或隐名持股、隐名出资)也呈现这一特征。在股权代持中,自然人或企业出于特定目的或考虑,选择“藏身幕后”,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在公司相关文件中记载他人为股东并作成商业登记,造成“名实不符”的现象。
尽管股权信托和股权代持都具有名实分离的特征,但二者在含义、范围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不能混淆:
第一,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包括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两类。其中,只有民事主体通过签订信托合同进行的股权代持才属于股权信托,除此之外,民事主体还可能以合伙或者委托代理的形式进行股权代持,这类代持行为不属于股权信托。
第二,企业家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无穷多样,股权信托的范围实际上要远大于股权代持的范围。代持股权只是民事主体选择设立股权信托的动机之一,在实践中,企业家还存在其他众多动机或目的,如为了传承家族企业、实现资产管理增值等。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企业家可以不受限制地设立除代持外的各类股权信托。
可见,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存在一定的交集,但二者属于两个独立的概念,存在明显差异,这决定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判例不应直接套用到股权信托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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