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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投资的公司股权,婚后增值部分为什么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023-07-15 12:16:14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婚前个人投资的公司股权,婚后增值部分为什么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50篇文字

婚前个人投资的公司股权,婚后增值部分为什么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一直是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争议焦点,因此,这个问题也一直是法律实务中长期研究的内容。

财产和财产是不同的。有的财产,法律认定简单,而有的认定起来并不是那么明晰。比如说,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就很容易,也不太会起什么实质性的争议。

股权就不同了,确实比一般的财产要复杂得多。前些日子在一篇文章里我就说过,就连“股权算不算财产”,在家事婚姻的法律实务中都不统一。

传统的观点认为股权就是财产,最高院个别案件以及学术观点,认为股权是个混合体,不能在整体上说是财产,但含有财产权益。当然,这是家事婚姻法律实务中的情况。在公司法纠纷的法庭上,很少会直接把股权视为一般财产。居然连法律实务内部也是有专业差异的,估计这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很少知道的情况。

在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上,股权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新三板公司股份,另一类是非公众的且未挂牌的私人公司股权,也是最常见的公司,再细分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下面分开来聊一下。

【二】

婚前个人购买的股票,原则上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因市场行情变化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关于这一点,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已经较为成熟了。其中,较为普遍得到认可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59辑)中的一个问答。

问: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

……回答本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增值根据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具体到股票的增值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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