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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观察︱统一监管要求,落实股权管理

2023-07-16 23:09:19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海问·观察︱统一监管要求,落实股权管理

1.股东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即根据对非银机构经营管理的影响,将股东分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对不同类别的股东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条件。

经比较新办法和银保监会已经出台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的股权管理办法中的股东分类监管标准(见下表),我们可以看出,非银机构的股东分类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一致,与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则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信托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信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笔者理解,“控股股东”的外延包含于“主要股东”之内,即那些对于主要股东的限制(如补充资本义务和锁定期)同样适用于控股股东。

除了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外的股东,我们称之为“一般股东”,新办法中没有直接使用这个词语,但是那些普适于“股东”的资质条件等要求,只要没有明确仅适用于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的,都是适用于一般股东。

需注意,在旧办法下,也有一定程度的分类管理,非银机构中的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有“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的区分,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对主要出资人有比一般出资人更严格的资质要求。这一区分在新办法下仍然保留,即对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来说,除了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外,还有主要出资人的概念。

2.强化股东资质要求

这一方面,新办法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落实了这一波立法的监管思路:

2.1 提高财务指标要求

2.2 加强诚信合规要求

主要包括增加了股东禁止性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非银机构的出资人: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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