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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电子银行章程

2023-07-17 10:20:28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电子银行章程

为更好地向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包括BOCNET企业网银、iGTB Net企业网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名词解释

"企业电子银行服务":中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企业电子银行业务,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为企业客户通过WEB渠道(公网、专线)、银企对接渠道(公网、专线)、移动终端(移动网络,又称企业手机银行)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各类金融服务。

"数字安全证书":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动态口令":又称动态令牌、动态密码,在客户登录时依据客户操作员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口令,使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客户通过网络向中国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投资和支付结算等请求。

"下属机构":指企业客户在财务上能有效控制、支配或管理的,在中国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

"业务授权书":指企业客户的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对中国银行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中国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前述相关公司的账户信息,或/及允许企业客户使用前述相关公司账户以从中转出资金,或/及将企业客户账户中的款项以前述相关公司等的名义支付给收款人,或/及允许企业客户对前述相关公司账户进行银企对账操作等。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与注销

一、凡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使用中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

二、客户自愿申请注册中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并遵守本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银业务规则(BOCNET)》、《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银业务规则(iGTB Net)》等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经中国银行审核通过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中国银行有权根据相关资格审查要求对客户资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注册申请。

三、客户申请成为中国银行企业电子银行客户,应根据中国银行规定的不同种类业务申请流程,亲临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中国银行电子渠道自助办理。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亦须携带有关资料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或致电中国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四、客户申请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和信息,书面或在线阅读、签订相关服务章程、协议,并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当有关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客户应及时到我行办理变更手续。如客户之前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发生变化,如身份证件过期,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中国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五、中国银行企业电子银行区分不同服务设置统一的系统限额,企业客户应根据业务需要与中行共同协商在此限额下设置自身各类动账服务的交易限额,以及企业财务管理适用的授权工作流程。

六、客户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要求合理设置操作员权限。客户操作员因离职等原因不再代表客户进行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时,客户必须及时注销或更换相关操作员。

七、因中国银行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或根据维护电子银行安全及技术升级等情况增加或变更安全措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认证工具、中止高风险交易功能等),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服务时间或其他业务规则,中国银行将在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oc.cn】等提前进行公告,若客户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若客户未注销相关服务或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修改。

八、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中国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等工作要求,企业客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中国银行将关闭客户账户电子银行部分功能或注销客户电子银行服务,要求客户至柜台办理转账业务或终止为客户提供服务: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规定,符合文件中所列一种或多种可疑交易,按该通知要求处置的。

(二)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无经营资格,或被取消、吊销、终止有关业务资格,或所从事交易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国家政策,或存在经营情况恶化或突发风险事件,及其他可能导致我行较大声誉风险、业务风险等的情形。

(三)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四)企业客户已经关闭开立于中国银行的部分或全部账号并终止业务的。

(五)企业或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客户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六)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信息的。

(七)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故障、差错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八)发生他人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九)客户未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且电子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十)其他经监管部门或中国银行认定,需要关闭或限制使用电子银行企业服务的情况。

第三条 集团客户的申请与使用

一、客户向中国银行保证,客户办理涉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的电子银行服务,已经获得前述相关公司充分、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前述相关公司均承认本章程的效力,作为企业客户加入本章程,并同意受本章程关于客户权利义务条款的约束(本章程条款对客户与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作出明确区分的除外)。如果因前述相关公司以未对客户进行相关授权为由拒绝履行本章程而给中国银行造成损失的,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客户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加入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各账户仍可在中国银行网点营业柜台办理原有各项业务,其账户性质不变。

三、客户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应按照中国银行规定填写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申请表格,填写完毕的表格将作为本服务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客户必须保证其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用于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资料均属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因未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或资料发生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中国银行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四、客户保证使用中国银行电子银行对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账户进行客户集团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客户承担。客户与上述各公司之间的账户资金汇划不存在任何企业间借贷行为,如因客户进行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包括对中国银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法律责任。

五、客户保证已经获得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充分、有效、合法的书面授权,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均承认本协议的效力并同意受其约束。如果因客户的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以未对客户进行上述授权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而造成损失的,客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此所导致客户及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遭受的损失,中国银行不承担责任。

六、客户保证使用管理员服务为本公司或成员单位(包括: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账户设置电子银行操作权限(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资金划转等)时,已充分获得账户所属单位的同意和授权。

第四条 安全使用企业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应通过我行门户网站【http://www.boc.cn】企业网银登录入口登录使用浏览器端服务,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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